商报讯(记者 次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近日,一场特殊的庭审在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进行。
2024年8月,日喀则市萨迦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萨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经审查,杨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死2伤,构成交通肇事罪,杨某某本人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身体瘫痪。为避免案件久拖不决,考虑到被告人杨某某的身体、经济状况,承办检察官以“线上”形式进行告知和讯问,并多次与萨迦县人民法院沟通协商,决定前往杨某某被取保候审地开庭审理此案。
2025年2月11日,承办检察官赴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庭审中,公诉人依次宣读起诉书,围绕犯罪事实和量刑,逐项出示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法庭对公诉人的举证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均予以采纳,并当庭作出判决。
奔赴千里,异地出庭,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权威与人文关怀。萨迦县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承办检察官异地出庭公诉,往返行程近3000公里,在检察履职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宽严相济,寓情于法,充分彰显了司法的公正与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