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冰川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的实施具有哪些重要意义?《条例》对哪些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近日,记者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采访。
文/记者 央金卓玛
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处长索珍介绍,制定《西藏自治区冰川保护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筑牢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必然要求。
西藏是我国冰川最为丰富的区域之一,保护好冰川对维护西藏、青藏高原乃至全国的生态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区历来重视冰川保护工作,在已经颁布实施的《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制定关于建立冰川保护体系、开展冰川监测、严格管控冰川周边区域人类活动等保护条文。此外,我区还印发了《西藏自治区“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规划(2021—2035年)》等文件,针对冰川保护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
但总体来看,关于冰川保护的政策、法规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督和管理机制,亟需制定专门的冰川保护条例,为此专门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冰川保护条例》,为我区冰川保护工作提供明确、系统的规则指引。
那么《西藏自治区冰川保护条例》对哪些内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记者了解到,《条例》共二十九条,对部门职责、保护规划、调查确权、分类管理、保障措施、生态环境保护、灾害应急及监督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在政府职责方面,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冰川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冰川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冰川保护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冰川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同时,明确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冰川调查、进行动态监测、建立冰川档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确权登记。
在冰川分类管理方面,《条例》对自然保护地冰川、国家公园内冰川、自然保护区内冰川、生态保护红线内冰川、区域外冰川作了具体规定。
自然保护地冰川的保护方面,明确了自然保护地建设过程中,应当开展冰川与周边生态系统的协同保护。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内的冰川的保护方面,明确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冰川保护方面,明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型冰帽冰川、小规模冰川群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对重要冰川实施封禁保护。区域外的冰川保护方面,明确了在未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冰川周边区域,从事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采砂、采矿、采石、采伐、取土、取水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部门在办理许可时,应当加强审查,消除或者减少对冰川的不利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被许可人在未划入自然保护地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冰川周边区域从事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或者采砂、采矿、采石、采伐、取土、取水等活动,未按照要求采取措施消除、减少对冰川不利影响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