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香香
前不久,一封发自内心深处的感谢信送达定日县人民法院,感谢信内容诚恳,西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定日县法院深情致谢:“感谢贵院培养出一支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敢于担当的执行队伍!”
定日县人民法院为何收到这样一封有分量的信,时间要回到2023年。
2023年,西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某集团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至定日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新疆某集团公司迟迟未履行给付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新疆某集团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不久前,定日县人民法院执行团队精心调查发现新疆某集团公司有30多个分支机构,便精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有关规定,依法裁定执行其27个分支机构财产。
经查控系统反馈,发现新疆某集团阿克陶分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该院执行团队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委托财产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进行线下扣划。该院第一时间组织干警赶赴银行,依法扣划新疆某集团公司阿克陶分公司资金1265236.93元。从发出委托到案款到账,两地法院无缝衔接,全部案款两天内执行到位。
“这笔执行款的到位,让我们真切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与温暖,增强了我们在藏投资兴业的信心!”西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感谢信中表示。
这起案件的顺利执结,是定日县人民法院依托跨域协作机制,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次生动实践,通过灵活施策,最大限度保障了胜诉企业合法权益及时“变现”,让市场主体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