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维系民族精神、传承伟大复兴基因和血脉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是波澜壮阔的中华文明和瑰丽绚烂的民族文化的实物见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留住文化根脉、守住民族之魂的战略高度,提出了 “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这一方针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精神的集中体现,与时俱进地体现了新时代党和国家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发展的新要求。《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定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遵循的重大原则之一,筑牢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法治保障,既是贯彻落实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的实际需要,也是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内在要求。
一、以法治保护文化遗产安全。“保护第一”是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的重要前提和基本立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要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坚持保护第一,要求对文化遗产及其环境秉持系统性、整体性保护理念实施严格的管理与控制,坚守保护底线。随着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改革发展的道路上文化安全也面临各种矛盾和挑战,我们要充分发挥法治系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作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时代挑战,确保文化遗产与国家文化安全。
首先,要科学立法。立法是法治的首要环节,科学完备的立法是实现法治的关键。虽然我国已经构建起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法律制度体系,但任何法律运行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全面依法治国必然要将国家各项事业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均纳入法治轨道,文化遗产概念的不断演进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实践发展均会对法治建设提出新的要求,需要通过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予以回应;全方位、深层次的改革浪潮中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不断面临新的课题,所取得的新经验需要通过法治固化改革成果。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发展与改革都需要我们以更严格制度、更严密法治去推动。其次,要严格保障法律实施。“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性在于得到切实的实施。《决定》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作为全面落实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点任务之一,通过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良法能收到善治的实际效果。最后,还要强化文化遗产法治监督。法治监督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是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决定》不仅明确要“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进行,并指出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我们应当把确保文化遗产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健全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能实效,不断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司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通过健全制度、真正落实和有效监督相结合,筑牢文化遗产安全的法治屏障。
二、以法治强化文化遗产管理。“加强管理”是党中央对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只有全面加强管理,才能将“保护第一”的理念落到实处。
一是要强化依法管理的意识。法治是国家治理最科学最有效的方式,坚持依法保护管理是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文物部门要不辱使命,守土尽责,提高素质能力和依法管理水平。我们要深刻认识到法治对于贯彻落实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筑牢文物安全底线,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保障作用,用法治思维落实政治责任、破解现实困难,以健全的法治体系和充足的政策支持,统筹好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文化遗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二是强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制度设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已经吹响“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号角,文化遗产在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进程中担负着新的历史使命,我们应当以全面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统领,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保护与发展、保护与开发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的重大关系,不断开展新实践、凝练新规则,通过制度规范岗位职责,提高文化遗产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三是强化部门协作。《决定》强调,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构,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治理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传递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思路。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我国文化遗产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多主体的文化遗产保护责任需要制度厘清;跨行政区域、跨遗产类型的文化遗产整体研究、保护、利用的体制机制均需要依法统筹协调。我们应当强化制度供给和资源要素支持,对文化遗产行政管理和执法协作的内容与程序进行规范、优化,整合不同部门的文化遗产保护权责,构建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法治保护协同机制,以信息共享、介入支持、应急配合等多种方式提升协作实效,形成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高质量发展合力。
三、以法治促进文化遗产活化利用。辉煌灿烂的中华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价值理念、道德规范、治国智慧。让更多文物和文化遗产活起来,需要依靠法治力量拓展文化遗产利用的深度广度、提升利用效果,赋能经济社会发展,以文化的力量托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一是以法治规范文化遗产利用行为。法治能够为文化遗产利用设定合理的行为边界。我们应当通过深化文物流通领域管理改革,进一步制定与完善民间收藏文物的政策措施,健全文物价值评估机制及鉴定机构体系以及保护利用技术性规则,探索网络文物拍卖等新业态管理规范,保持对文物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势,确保文物安全和文物收藏流通有序进行。随着文旅融合的深入发展,文物主题游中资源整合利用、考古遗址公园和遗址博物馆等展示服务体系的打造、数字博物馆的建设等文化遗产利用举措的开展也需要制度予以规范。此外,还应以制度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融合创新,规范文物资源数字化采集和展示利用,不断拓宽利用途径。二是以法治平衡文化遗产利益关系。“活态传承”的重要方式是文化和旅游的深度融合。《决定》强调要健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我们应以法治为手段,在文旅融合中充分平衡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协调各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营造良好的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三是以法治实现文化遗产利用权益保护。数字化为文物价值阐释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使得优秀传统文化以丰富的表现形式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随着文物研究阐释的深入和文物展示传播水平的提升,文物“活起来”已经蔚然成风,法治建设应与时俱进,积极回应新时代需求,守正创新,以法治力量加强文物价值挖掘阐释。我们应当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具备商业性质文物数字资源及衍生权利、文创商品设计的知识产权等进行立体化保护,激发文化遗产利用的创作热情,促进更多承载中华文化、中国精神的价值符号和文化产品的涌现。
新时代新征程,我们应当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精神,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转化为推进文化事业发展的强大力量,以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为指导,加强文化遗产地方立法与管理机制创新,积极推进依法保护利用文化遗产的地方实践,加快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以法治助力古老的文化遗产在中华大地焕发新的时代光彩、在全面深化改革浪潮中谱写时代华章。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