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定日电(记者 旦增旺姆)近日,日喀则市定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蔡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此案是《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出台以来,定日县人民法院判处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
今年6月30日,被告人蔡某同其好友饮酒到次日凌晨。次日中午,蔡某驾驶机动车途经国道219线4678KM处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蔡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9.15毫克/100毫升。另查明,被告人蔡某因饮酒驾驶机动车,在2024年5月被行政处罚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被告人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承办法官告诉记者,“被告人蔡某在两个月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并在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再次醉驾,应当从重处理。同时,蔡某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不适用缓刑,但因蔡某认罪认罚态度诚恳,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案件事实、性质和情节,法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人醒不等于“酒醒”,酒精代谢需要时间。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员:酒后应至少间隔24小时再驾车,以免“隔夜酒”导致酒驾甚至因醉驾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