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4〕9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明确阿里地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罚款数额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7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7月31日
为了加强阿里地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特就明确阿里地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罚款数额作如下决定:
一、违反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第一项可以并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二项、第三项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项中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粪便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项中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第一项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中擅自堆放物料的,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项中擅自拆除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本决定未明确罚款数额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