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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4日

“立案+磋商”同步化 守护“美瞳”安全

扎囊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

         本报记者 央金

摩卡棕、焦糖咖、蔷薇黑……五颜六色的“美瞳”日渐走俏,成为颜值经济的火热单品。眼睛是人类心灵的窗户,作为放在眼睛里的东西,“美瞳”的选购应当慎之又慎。然而它却在未取得销售资质的店中随意售卖着……

为深入实施“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更好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责。近日,扎囊县人民检察院深入县域内10余家场所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情况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发现部分美妆店、饰品店在不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不特定人群售卖美瞳。

扎囊县人民检察院通过现场查询,发现一款隐形眼镜产品外包装上标明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注册号:国食药监械C准字2014第3221594号),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无注册登记备案信息。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其中第三类医疗器械风险程度最高,美瞳属于最高风险等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对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只有获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商家才可以销售。佩戴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美瞳有可能造成角膜损伤和细菌感染,容易引起多种眼部炎症及并发症,危害消费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目前,很多眼镜店和消费者并没有建立“美瞳=医疗器械”的认知,许多消费者也陷入了“隐形眼镜等于美妆产品”的误区。

为督促整治“美瞳”市场乱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针对发现的问题,扎囊县人民检察院以“小案快办”模式,及时启动诉前程序,并与相关部门召开磋商会,实现“立案+磋商”同步化。磋商会上,就加强第三类医疗器械行业监管、法律宣传,适时开展专项监督等措施方面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在检察公益监督下,相关部门立即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辖区经营美瞳及其护理产品等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店铺开展全面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店铺责令下架相关产品。

本案看似只是一起“小案”,实则是解决民生“大问题”。扎囊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聚焦民生关切,靶向监督,以“检察之为”践行“检护民生”。

检察官提醒,消费者选购和使用“美瞳”及其护理产品应该从具备相关经营许可资格的医疗器械经营处购买,同时,查看所购产品是否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妥善保存购买凭证。千万不要从非正规商家购买未经注册的产品,以免对自己的眼睛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