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香香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而著作权保护就是为创新保驾护航。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各种精美的旅游攻略图,但如果有人“借鉴”过了头,可能就惹上官司。本期,记者带大家了解一起因“抄作业”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朱某早在2007年,就精心设计创作了《某地旅行攻略全图》,这幅图朱某享有署名权,但著作权归某俱乐部所有。在2013年,当事人李某陆续出版发行了《某地旅行攻略图》。这两幅图无论是旅游线路还是景点标注都几乎一模一样,整体的设计风格像是一个模子里刻出来的,连两幅图出错的地方都一样。一直到2023年,某俱乐部和朱某发现情况后,便一纸诉状把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
法院审理:
可能有人会问,旅游景点和线路难道不是公共信息吗?没错,但本案中的《某地旅行攻略全图》可不是简单的指路地图。朱某在创作时,对旅游线路进行了独特设计,还对景点进行了详细描述,添加了原创手绘与摄影,具有独创性,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加之两幅图不仅视觉效果高度重合,连原本画错的地方也“错得一样”,这显然不是巧合。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未经许可擅自复制、改编并盈利,既侵犯了俱乐部的著作权,也侵犯了朱某的署名权。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向某俱乐部和朱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9800元。
法官说法:
著作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重要手段,但在现实中,很多人对著作权存在误区。法官介绍了常见的几种情况:
“公共信息随便用”的误区。很多人觉得,景点、路线是公开的,就可以随意获取、使用或传播,甚至用于盈利。但要注意,虽然公共信息本身不受保护,可这些信息的“独特编排、选择、设计”是受保护的。
“改头换面就不是抄”的误区。有人觉得,我换个颜色、改个排版,就不算抄袭。其实法律看的是“实质性相似”,特别是像本案中连错误都一样的,想抵赖都难。
“改个名字就是我的”的误区。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署名权就是人身权。用了创作者的图,还改了作者的名字,这可是对创作者极大的不尊重。如果再以此盈利,就同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