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一根撬棍撬开牢狱之门…… 两人盗窃文物终获刑 2026年04月21日

本报拉萨4月14日讯(记者 赵文慧)近日,定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文物盗窃案,二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的刑罚。

案情回顾:2025年以来,被告人桑某、塔某先后在定日县、定结县、岗巴县等寺庙和遗址使用撬棍等作案工具,多次盗窃酥油灯、合金钹等文物。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桑某先后盗窃7起,窃得三级文物2件、一般文物17件、非文物3件;被告人塔某盗窃6起,窃得三级文物2件、一般文物16件、非文物3件。

法院审理:定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文物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具体犯罪中,二被告人多次共同实施盗窃行为,作用相当,不分主从犯。法庭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作出以上刑罚。

法官说法:文物承载文明根脉,盗窃犯罪必受严惩。在本案中,二被告人被“一夜暴富”妄念蒙蔽理智,以为一根撬棍就能撬开财富之门,却不知撬开牢狱之门。莫让贪念毁历史,法律重锤不留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条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