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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赋能西藏法治政府建设新引擎 2025年12月26日

文蔚冰

(十一届西藏自治区政协委员、西藏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

2025年12月23日,国务院正式颁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国令第825号),这是我国首部在国家层面系统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从分散走向统一、从原则走向具体、从探索走向定型的关键一步。该条例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一名长期工作在西藏的法学教育者、法律实践者和政策建言者,我深刻感受到这部条例的出台恰逢其时。它不仅为全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树立了“统一标尺”,更为像西藏这样具有特殊区情、肩负特殊使命的边疆民族地区,提供了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权威遵循和宝贵契机。以下,我将结合条例文本与西藏实际,从三个维度进行评析。

一、 立梁架柱:条例建构了“三位一体”的监督新格局

《条例》的最大突破在于,它超越了以往将“监督”简单视为“纠错”工具的局限,系统性地建构了一个权威化、体系化、效能化的监督新格局。

1. 监督主体的“权威化”重塑(第六条、第七条)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这一法定授权,从根本上解决了以往监督工作“谁来牵头、谁负主责”的模糊性问题。它意味着司法行政部门将不再是单纯的协调者或建议者,而是代表本级政府行使监督职权的法定主体,其发出的“监督督办函”(第二十七条)、“监督意见书”(第二十八条)乃至提请政府作出的“监督决定书”(第二十九条),都具有了明确的制度刚性。在西藏这样地域辽阔、执法环境复杂的地区,一个权责清晰、地位权威的监督中枢,对于确保法治政令自上而下贯通至基层“最后一公里”至关重要。

2. 监督范围的“体系化”覆盖(第九至十三条)

条例构建了“点、线、面”结合的立体化监督范围。“点”是对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资格的源头管理(第十条);“线”是对行政许可、处罚、强制等各类具体执法行为的全流程监督(第十一条);“面”则是对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 等基础性制度的落实情况监督(第十二条)。特别是第十二条将“与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相关的行政执法制度”纳入监督,直接回应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时代命题,对于西藏打破隐性壁垒、吸引全国优质要素资源具有极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3. 监督方式的“效能化”升级(第十四至二十五条)

条例确立 “日常监督+重点监督+专项监督”的多元工具箱。其中最具创新性的,是第二十条规定的“重点监督”。它要求监督机构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性、代表性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并可以采取“挂牌督办、提级监督”等强力手段。这无异于为基层执法中的“顽瘴痼疾”量身定制了一把“手术刀”。结合西藏实际,诸如个别领域可能存在的执法不规范、选择性执法等问题,完全可以被纳入“重点监督”范畴,以更高层级的监督压力推动问题标本兼治。

二、 雪域契机:条例为西藏法治实践带来的注入新动力

《条例》的出台,并非在一张白纸上作画。西藏在长期的法治实践中,已形成了一些与国家立法精神相契合的有益探索,同时也面临着一些亟待破解的特殊难题。国家《条例》的到来,为西藏提供了“校准仪”和“助推器”。

1、为西藏已有创新实践提供“国家认证”和升级路径。近年来,西藏多地已试点建立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这与《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精神高度一致。国家立法的确认,将赋予这项本土实践更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我们可以借此机会,进一步完善监督员的选聘、培训、履职保障和意见反馈机制,将其打造为西藏社会力量参与法治建设的特色品牌。同样,昌都、山南等地探索的 “涉企执法案件回访” 、“执法监督联系点” 等做法,也完全可以在《条例》第二十条“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的框架下,得到系统化整合与提升。

2、为破解高原特殊监督难题提供“智慧方案”。西藏地广人稀、交通不便,传统“人盯人”式的监督模式成本高、覆盖难。《条例》第三十七条提出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建设全国和省级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实现精准、高效、实时监督,无疑是一剂良方。这为西藏谋划建设覆盖自治区、市、县、乡四级的“智慧执法监督平台”提供了顶层设计依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实现执法数据远程调阅、案卷在线评查、风险智能预警,有效克服地理空间阻隔,大幅提升监督效率。

三、展望与实践:推动《条例》在西藏刚性落地的建议

1、匹配监督能力,夯实履职基础。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尤其是县、乡两级,普遍存在人员编制紧、法律专业力量弱的问题。履行《条例》第七条赋予的“组织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正规化、专业化、数字化建设”等核心职责,亟需充实专业人才队伍,并开展系统性、实战化的培训。

2、培育监督文化,凝聚思想共识。长期的执法惯性可能使部分执法人员对“被监督”产生抵触情绪。这需要结合《条例》的学习宣传,在全区行政执法系统内部牢固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保护”的理念,将接受监督内化为一种职业自觉。

3、细化制度衔接,确保精准实施。《条例》是框架性规定,西藏需要尽快启动地方性配套法规或实施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特别是在监督结果的运用(第三十四条)、与纪检监察的贯通协调(第三十三条),以及针对民族地区、边境管理地区执法的特殊性监督标准等方面,需要制定更具体、更具操作性的细则。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颁布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一座新的里程碑。对西藏而言,它不仅是约束行政权力的“紧箍咒”,更是提升执法质量、优化发展环境、凝聚党心民心的“护航舰”。这部充满时代精神的行政法规,为西藏的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注入磅礴的法治动力。法治之光,必将普照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