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朱永好 见习记者 刘嘉雯
通过微信委托他人代购紧俏演出门票、限量商品,但后因门票溢价较高,委托人事后不认账,拒不支付超出预付部分费用,受托人能否主张支付?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代购演唱会门票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案。
去年7月5日,小美通过微信联系同学小帅,委托其代为购买数张某明星上海演唱会门票。双方通过微信沟通了票价、座位类型和观演日期等信息,小美先后向小帅转账支付了2万元买票钱。但因为门票数量紧张、溢价较高等原因,小帅没能成功买到约定的7月6日门票,于是,两人商定以小帅托人带入场的方式观看演唱会,但最终也未成功。
同年7月7日,小帅告知小美已成功购得数张演唱会门票,总价3万元,并通过微信发送了电子门票截图,当时小美并未提出异议。然而,当日演唱会结束该些电子票状态也显示“已使用”状态后,小美却迟迟不支付剩余1万元购票款。小帅在多次催要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美支付票价尾款1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庭审期间,小美辩称,双方确实在7月6日门票成立买卖合同,但已协商解除。7月7日的门票是小帅给她的赠票,且自己并未使用,故不应支付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帅并非演唱会主办方或者演唱会门票的所有权人,不享有门票所有权,他接受小美委托,根据其指示购票并持续提供票务信息,购票风险也由小美承担。因此,两人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而非买卖合同关系。在案涉委托事项中,未发现受托人小帅有倒卖门票等违法行为,法院依法认定双方委托合同合法有效。
同时,小帅提供了案涉数张门票的购买记录、电子票据交付凭证,以及演唱会后的该些票据状态截图,证明已按约购票并交付小美,且小美凭票据进场观看了当日演唱会。由此,法院认定小帅已经完成委托事务,案涉门票确实已被小美实际使用。
此外,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小帅事先就告知小美当天的演唱会门票行情价,小美也表示同意购买。根据小帅在二手交易平台购买记录,其实际支付购票款2.9万元。购票后,小美虽然表示“不想看了”,但是在小帅回复“门票售出一概不退”的微信后,小美未再提出异议,且演唱会当天小美实际使用了门票。故法院认定,双方约定该些门票价为3万元。
据此,虹口法院判决小美支付小帅票价尾款1万元及相应利息。小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委托他人代购物品或服务时,应明确约定种类、价格、交付时间等关键条款,尽量通过书面或可留存的方式固定证据,避免口头约定。文娱消费应量力而行,选择正规购票渠道,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一旦达成协议,应按约定履行义务,避免因失信行为引发不必要的诉讼纠纷。本案中,小美基于对小帅的信任,委托其通过非官方渠道购票;小帅接受委托后,垫付资金、投入精力完成购票事项,但小美观看演唱会后,拒绝支付尾款,甚至否认看过演唱会,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
此外,本案中,该演唱会门票单价已远高于票面价格,属于典型的高溢价消费,价格可能已经超出小美的合理预算和经济能力。但是在小帅已经明确告知票价行情的情况下,小美并未放弃委托购票,等到她在小帅购票后反悔,为时已晚。文娱消费本就应当带来精神上的愉悦,消费者应理性消费、量入为出,而不应让其成为经济负担或矛盾的源头。同时,消费者应尽量通过官方渠道购票,如确需委托他人,应明确拒绝高价票、拒绝非法渠道票,避免间接助长“黄牛”行为。(来源: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