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拉萨12月8日讯(记者 杨小娟 次仁片多)近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原有办法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对保障我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出现新情况、新特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也随之面临着新问题、新挑战,加之需要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行衔接,确保法律规定在我区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因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共7章40条,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要求、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预防犯罪教育的内容,从国家机关、社会、学校和家庭等方面明确了各方职责,同时健全完善干预不良行为、矫治严重不良行为、预防重新犯罪的措施,优化了总体结构。
“此次修订聚焦我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如公安机关接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时,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如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如公安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