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商标“一字之差”,包装“高度相似” ——某企业生产“傍名牌”商品被罚 2025年11月07日

本报记者 王香香 见习记者 土旦仁青

本期卓玛说法栏目推出一起我区法院审结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侵权方因使用与知名品牌仅一字之差的商标及高度相似的包装,且在收到律师函后仍持续生产销售,被认定构成恶意侵权,最终被判支付惩罚性赔偿共计13万元。

基本案情:西藏某藏药公司注册了名为“**如**”的商标,并授权四川某生物公司独家使用这个商标生产商品。可后来某省另一家公司也通过代工方式生产了类似产品,取名为“**汝**”并委托西藏某公司独家销售。

这两个产品,商标只差一个字,且产品包装几乎一样,颜色搭配、图案布局、整体风格也都高度相似,但“傍名牌”的商品用料、包装材质、产品质量等都明显差很多。

四川某生物公司发现该“傍名牌”产品后,立即给生产者、销售者发了律师函要求停产停售,但市场上仍有该相关商品售卖,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法院审理: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四川某生物公司销售的“**如**”品牌产品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某省公司、代工方、委托销售方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与该产品名称、包装设计高度相似的“**汝**”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法院判决:三家侵权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鉴于侵权方在诉讼期间仍持续生产销售,存在明显主观恶意,决定适用惩罚性赔偿:按实际损失4万元的1倍计算惩罚性赔偿(共8万元),加上维权合理支出5万元,总计判赔13万元。

法官说法:

企业生产的产品差不多,商标里差了一个字,这种情况也属于侵权吗?

法官介绍,本案判决包含了两个关键信息:

第一,商标近似也构成侵权。即便商标文字仅一字之差,但整体包装设计高度相似,容易造成混淆,仍属侵权行为。

第二,故意侵权会加重处罚。在收到律师函后仍继续生产销售,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意,会被认定为恶意侵权,既要赔偿实际损失,还会承担对恶意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