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定日10月23日电(记者 王香香 见习记者 陈成)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社会共识。但车主明知他人醉酒,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是否需要担责?近日,定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驾车人醉驾获刑,车辆实际管理人亦因明知对方醉酒仍出借车辆,被判处危险驾驶罪共犯。
案情回顾:今年7月4日上午,嘎某酒后驾驶阿某管理、使用的车辆,为他人购买藏面。返回途中,车辆撞损某藏餐馆门面,造成车辆及餐馆正门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3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审理情况:定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危险驾驶罪;阿某作为车辆实际管理人,明知嘎某醉酒,仍向其提供车辆、交付钥匙,主观上具有帮助故意,客观上为危险驾驶行为提供条件,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鉴于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嘎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阿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案件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危险驾驶罪并不只是处罚开车的人。明知对方饮酒,仍将车钥匙递过去、把车辆出借,实质上就是为危险驾驶“开门”,同样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在司法实践中,常见情形还包括:明知他人需驾车仍极力劝酒且不安排代驾;明知他人饮酒仍唆使、强令或者胁迫其驾驶;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明知借车人饮酒仍出借车辆等。
法官提醒:“酒后不开车”要牢记,车主借车也要尽到审查义务。发现对方饮酒的,应坚决不出借车辆。朋友情分不在酒桌上,也不在车钥匙里,而在彼此平安到家的那一刻。借车前多问一句“喝没喝”、多看一眼状态,不是不近人情,而是对自己和朋友最大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