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香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进入了“法典化”的新纪元,5编、1242条、16万余字,将山川河流、森林草原、湿地湖泊等统一纳入法治保护框架,你我置身其中的自然,由此有了最坚实的法治支撑。
人民法院是学习贯彻实施《法典》的重要主体。近日,记者采访了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赵晓联,一起聆听《法典》如何在西藏法院落实落地。
《法典》作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确立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系统治理等基本理念和制度框架。
赵晓联说:“对西藏而言,要把法典精神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结合起来,同‘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的战略定位结合起来。同时,要注重法典与西藏地方性法规的衔接。”
近年来,西藏先后制定实施《西藏自治区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形成了具有高原特色的生态法治成果。
《法典》的施行,为地方立法提供了更高位阶、更加统一的制度依据。“西藏应当在法典确立的框架内,结合本地生态保护的特殊需求,继续完善细化配套制度,使国家立法精神在雪域高原落地生根。”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赵晓联说:“生态环境具有整体性、系统性。青藏高原的生态保护尤其需要打破行政壁垒,形成保护合力。”
首先,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健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草原、检察、审判等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证据固定、修复执行等方面的配合,形成“行政监管—司法保障—社会监督”的闭环。
其次,在区域协作方面,应当主动加强与青海、四川、云南、新疆等周边省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西藏和四省涉藏州县山水相连、文化相通、生态功能相似,在草地退化治理、水源涵养保护、野生动物迁徙通道维护等方面具有广泛合作空间。通过区域协作,建立跨区域生态环境司法协作机制,在案件管辖、调查取证、生态修复、统一裁判尺度等方面加强协同,探索联合发布典型案例、共建生态修复基地、协同开展高原生态巡护等,有效避免“各管一段”的碎片化治理,共同守护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不久前,在那曲安多夏季牧场,法院干警将《法典》精神送到了这里。“《法典》明确划定了草场承载上限。轮牧休牧的传统智慧被写入法律,超载啃秃草根,不再仅是草场退化的问题,更是法律要管的红线。”
听完法官的解答,一位老阿爸说:“以前只觉得保护草原是祖辈传下来的规矩,是我们该做的事。现在懂了,这规矩进了法典,成了人人都要守的国法。”
生态环境保护思想已经融入群众的生活,《法典》精神也逐渐开始西藏本土化旅程。
赵晓联认为,接下来应该继续发挥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流动法庭、巡回审判等贴近群众的优势,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选取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破坏生态环境典型案例,把每一次案件审理都变成一堂生态法治公开课,通过持续的法治宣传教育,让《法典》精神在青藏高原落地见效,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在雪域高原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