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定日电(记者 王香香)规避执行、拒不执行、抗拒执行都属于严重违法情形,近日,有两名被执行人被依法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和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日喀则市定日县人民法院在依法执行旺某与梅某租赁合同纠纷、巴某与旦某买卖合同纠纷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梅某、旦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风险提示、到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是,被执行人梅某、旦某都无视报告财产令,故意规避对其财产情况的核查;对法院多次督促置若罔闻,且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两名被执行人态度嚣张蛮横,多次以过激行为、不当言语威胁、辱骂执行干警,严重妨碍执行工作,拘传后仍拒不悔改。
执行结果:鉴于两名被执行人的严重违法行为,定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梅某采取司法拘留7天,对旦某采取司法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拘留期限届满后,两名被执行人公开道歉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法官说法: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任何企图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