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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17日

说别人“割韭菜”,还骂买家“蠢”

法院判了:赔钱,道歉!

通讯员 陈卫锋 记者 陈颖婷

在网上骂竞争对手“割韭菜”、把对方产品跟违禁品扯上关系,甚至嘲讽买过产品的客户都是“蠢0(蛋)”——这些“过火”的言论,到底算正当评价,还是商业诋毁?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商业诋毁案,给喜欢“嘴上不饶人”的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合作没谈拢,转头就开“骂”

原告是一家做成人用品线上销售和互联网服务的科技公司,持有合法商标和产品合格报告。被告是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网络公司,双方是直接竞争对手。

2020年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曾主动联系原告,想谈合作。但因为模式差异,合作没谈成。

到了2023年9月至11月,朱某某和被告公司开始在微博、微信公众号上对原告密集“开火”——宣称原告产品成本极低,是“割韭菜”;还说买过原告产品的客户都是“蠢0”。原告科技公司表示,两个被告还把该公司的产品和违禁品、“三无”产品不当关联,顺带推荐其他品牌。此外,被告还促使合作博主在一定期限内不准接原告的推广。

原告公司气愤之下,把被告公司和朱某某一并告到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21.58万元。

对此,两被告认为,涉案言论是针对原告产品及经营行为发表的客观评价,均基于其多年的行业经验及市场观察,属于正当的商业监督与舆论批评,不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这叫商业诋毁,不是正当评论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享有商业评价的权利与自由。正当的商业评论有利于市场信息的公开与交流,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但相关言论尺度应在合理边界之内,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誉,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正当商业评论应当具备事实基础可靠、主观目的正当、表达方式妥当、行为后果积极四个要件。本案中,两被告在缺乏依据的情况下宣称原告产品成本低廉,并通过对购买原告产品的消费者进行侮辱性评价以及不当使用原告商品宣传图片进行扩大化地负面评价,导致相关公众对原告产品质量产生质疑,此类言论已经超过正当商业评价的边界,理应予以规制。

被告网络公司对朱某某发布的部分涉案微博进行转发评论,且该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与朱某某在其微博发布的信息内容相互呼应、指向一致,朱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其个人账号与公司账号行为高度关联,法院据此认定两被告基于共同意思联络实施了涉案诋毁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综合侵权情节、传播范围、主观过错及损失情况,浦东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万元,并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涉案微博、微信公众号上连续7天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可对同业产品进行客观、公允评价,但不得捏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不得使用侮辱性、贬损性言辞误导公众。以“评论”为名歪曲事实、打压对手,损害他人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的,构成商业诋毁,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利用个人账号与公司账号共同实施诋毁行为,可认定存在意思联络,个人与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