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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14日

盗窃+诬告陷害! 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报日喀则4月13日电(记者 王香香)近日,吉隆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诬告陷害案,并联合辖区派出所组织群众、公安民警旁听庭审,以鲜活案例开展沉浸式法治教育。

案件详情:

2025年8月20日晚,被告人次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翻墙入户潜入同村村民旦某家中,盗取现金共计15000元。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追回赃款6480元,剩余8520元被次某某某用于游玩、购买彩票、加油及住宿等,全部挥霍殆尽。

归案后,次某某某为逃避处罚、泄愤报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与其有矛盾的次多某某为共同盗窃人,虚构共同作案、分赃等虚假情节,导致无辜村民次多某某被刑事拘留,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办案秩序。

法院审理:

记者了解到,庭审中,主审法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各项权利。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其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结合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认罚情节,吉隆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次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诬告陷害行为不仅会对他人名誉、人身自由造成不可逆损害,还会严重干扰司法机关正常办案、浪费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空间与现实生活均不是法外之地,举报控告必须实事求是,切勿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触碰法律底线必将受到严惩。

承办法官介绍:

“该案是我院首例盗窃罪并诬告陷害罪数罪并罚刑事案件,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组织群众旁听庭审,也让大家直观感受司法程序,深刻认识盗窃罪、诬告陷害罪的法律后果与数罪并罚的严肃性,有效提升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据悉,下一步,吉隆县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党建品牌建设,常态化开展庭审旁听、以案释法、送法下乡等活动,不断延伸司法服务触角,以法治力量守护边境和谐稳定,为吉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