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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

前员工开展“数字报复”服务器停摆近200小时

通讯员 阮婷 记者 徐荔

数据与网络安全不仅直接影响科技创新活力与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关乎国家安全。近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由前员工泄愤而实施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提起公诉。

2024年7月,一家信息公司工作人员许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司的服务器遭恶意攻击,为数十家合作单位提供的W iFi认证服务已全面中断,累计停摆近200小时。”作为一家计算机领域的科技企业,该公司的核心业务是为各类单位提供网络技术支持与短信认证服务,服务器稳定与否,牵一发而动全身。

许先生称,技术人员发现两台核心服务器异常,管理员密码被篡改,关键业务通道遭关闭。公司被迫紧急委托第三方修复,初步估算,直接维修费用、经营损失及潜在赔偿合计达数十万元。技术排查显示,攻击者并非“暴力破解”,而是使用合法密码登录后实施破坏,登录IP指向一台固定设备。

“能同时掌握高级密码、熟悉系统逻辑的,极可能是内部人员。”顺着这条线索排查,该公司发现已离职的前研发工程师詹某某有重大嫌疑,他在任职期间全程参与服务器搭建与维护,离职后还以兼职身份为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完全具备实施操作的条件。接到侦查人员电话后,詹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这场看似突发的网络故障,背后竟是一场因报酬纠纷引发的泄愤报复。

2025年7月,案件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面对检察官的讯问,詹某某供认离职后因兼职报酬纠纷心生不满,利用其知悉的密码远程登录前公司服务器,实施了修改密码、关闭服务等一系列操作。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向詹某某深入阐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法律后果,并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詹某某主动提出赔偿意愿。

2025年11月,詹某某向涉案企业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日前,静安区检察院依法对詹某某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

以案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詹某某行为是否构成该罪需要满足“实施破坏行为”与“后果严重”两个核心构成要件,而这恰恰是本案需要重点查明的两个关键事实。

虽然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但这还不足以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必须确认嫌疑IP地址与詹某某使用的作案计算机设备之间是否具有唯一关联性。为破解这一问题,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委托有资质的电子数据鉴定所进行鉴定,最终查实在服务器故障发生前,仅有詹某某常用笔记本电脑对应的IP地址通过密码登录服务器,执行了修改管理员密码、关闭虚拟隧道进程等一系列异常操作,上述操作最终导致被害公司两台服务器关停。

那么,如何准确认定经济损失,是否达到“后果严重”的追诉标准?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情形包括“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为查明损失情况,承办检察官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最终查明该公司为修复服务器支付了技术服务费3.6万元。该费用系犯罪行为直接引发的必要支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直接经济损失,且已超过追诉标准。(来源: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