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
案例是最好的普法教材。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丰富法治宣传方式,动态开展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促进各界监督、引导社会风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满足各族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今日起,本报开设“卓玛说法”栏目,通过刊发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件”,诠释“大道理”,实现“审理一案、受益一片”的效果,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敬请关注。
【基本案情】
无论是全国还是全区范围内,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比较常见,组织、参与诈骗的人员被判刑,老百姓因上当受骗、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
作为开栏第一期,卓玛法官从近年来我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梳理出一件跨境电信诈骗案件。
基本案情:陈某根据赵某某的安排前往国外,加入诈骗团伙。陈某在明知道赵某某从事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还把自己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跟手机绑定以后交给赵某某,方便对方进行收款、转账等诈骗活动。之后,陈某自己又在相关社交平台上,用虚构的身份专门寻找并添加李某等女性为好友,再由团伙里的其他成员接着诱骗李某在网络平台投资理财。李某前后被骗共计408万余元,其中有20万余元直接打到了陈某的银行卡里。
【法院审理】
这起案件,经过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加入境外诈骗团伙,不仅为诈骗团伙提供银行卡和资金支付结算账户,还在团伙中负责“引粉”,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已经构成诈骗罪。考虑到陈某犯罪后自首,在团伙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也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官说法】
卓玛法官为什么选取这起案例作为第一期讲述的内容呢?
在本案中,实施诈骗和被骗的对象,在主观意识上都有值得我们深思的地方:首先,从实施诈骗的一方看,陈某是在知道自己出国所做的“工作”就是诈骗的情况下,仍然主动前往。其次,从被骗的一方看,当李某遇到骗子以所谓“低投资、高回报”等噱头进行引诱时,贪便宜的心态作祟,想要“一夜暴富”,从而踏进了对方设下的圈套,最终落得个血本无归。当被骗的追悔莫及时,骗子们正在为自己又完成了“一单”而“欢呼”。
卓玛法官选取这个案例还有一层考虑:
尽管现在全社会,不管是网络、电视、学校还是各党政机关,都在努力宣传防范诈骗知识,可还是有人放松警惕、上当受骗。有的人到周边一些国家游玩时,被骗入电信诈骗组织,教训惨痛。还有的人总幻想着“天上掉馅饼”,别人一说“高回报”就心动转账,结果自己辛苦挣来的、攒下来的钱,都被骗子挥霍一空,再后悔也来不及了。
加上近年来,电信诈骗的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百出。有的冒充公检法机关,以涉嫌洗钱、贩毒等罪名恐吓受害人转账;有的以高额投资回报为名,诱骗受害人陷入虚假理财陷阱;有的以AI换脸技术、冒充被害人亲人,骗取钱财。这些骗局严重威胁大家的财产安全,甚至人身安全。
在这里,卓玛法官要提醒大家:在外要谨记,安全是第一;挣钱不容易,谈钱要警惕;别贪小便宜,转账概不理。希望每一个人都能提高防范意识,护好自己的钱袋子,远离诈骗陷阱。
【法条链接】
说完了被骗的后果,卓玛法官还想告诫大家,在防止自己被骗的同时,更不要参与诈骗,不然将接受法律的严厉制裁。不信你看,法律是这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确定根据】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如果很不幸,你已经是诈骗团伙的一员,卓玛法官规劝你尽快向公安机关自首,还有机会获得从宽处理。除了上面说到的自首、从犯等规定,我们有其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