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娄梦琳
2025年,全区法院执行部门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健全执行难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围绕“聚焦一个大局,实现八项提升”工作思路,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实际行动,积极推动将胜诉当事人“胜诉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以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助推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解难纾困;充分运用“枫桥经验”,统筹兼顾,因案施策,以调促执,调执结合,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展现广大执行干警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能力和担当。
为充分展示全区法院执行工作保障和服务“四件大事”“四个创建”取得的工作成效,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现发布五个典型案例。
【执行要旨】在涉企执行案件中,为防范强制执行引发企业破产风险,西藏法院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全面核查被执行人经营状况,精准评估企业存续价值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协商,促成分期偿债的执行和解。既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又助力企业恢复正常经营,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基本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经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给付买卖价款310余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乙公司仅履行170余万元,执行法院依法开展网络查控及线下调查,未发现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僵局。经进一步调查,执行法院查明乙公司系丙公司全资子公司。执行法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丙公司进行释法明理,促使其自愿代为履行剩余案款。因丙公司逾期未履行代偿义务,执行法院依法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并派员前往该公司住所地开展实地调查。经核查,丙公司虽存在短期资金流动性困难,但有多笔应收账款,持有多项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专利,且承建多个在建工程项目,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清偿潜力。若采取查封银行账户、冻结股权等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在建工程停工、农民工欠薪等衍生风险。
为平衡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与被执行企业生存发展需求,执行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主动约谈申请执行人甲公司,全面通报案件执行进展及丙公司经营现状,引导其从商业可持续发展角度综合考量执行策略。此后,执行法院组织双方围绕债务分期履行方案、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标准等核心争议事项,开展多轮线上协商。经反复释法调解,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签订当日,丙公司通过第三方渠道即时支付部分执行款,以实际履约行为保障和解协议的有效落实。
【典型意义】本案系司法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实践。执行法院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托跨区域协同执行机制,全面核查被执行企业经营潜力,以柔性司法手段组织双方就债务履行方案开展协商,最终促成执行和解。此举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合法债权的实现,又为困境企业争取发展空间,有效平衡司法强制与企业存续需求,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彰显人民法院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司法担当。
案例二: 拘传威慑清债款,惩戒联动护权益
【执行要旨】对拒不报告财产、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法院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依托与公安机关建立的执行联动机制,通过布控、拘传等强制措施,综合运用网络查控与传统调查手段,全面核查被执行人履行能力。针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情形,结合个案实际,精准适用信用惩戒、限制人身自由、刑事追责预告等执行措施,形成执行威慑力。最终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本案得以顺利执结,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基本案情】甲某与乙公司、丙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甲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86万余元。执行法院经全面财产查控,发现乙公司、丙某名下财产已因其他案件被查封,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案件陷入僵局之际,法院获悉丙某行踪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实施强制拘传,并扣押其名下路虎揽胜车辆。经长达7小时的释法教育,丙某当场履行10万元,并承诺分期清偿剩余债务。但到期后,二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且逃避执行。法院再次拘传丙某,并拟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迫于执行威慑,丙某及其家属筹措40万元履行债务。
鉴于乙公司系民营企业且经营困难,丙某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宽限期后仍无履行诚意。法院第三次拘传丙某,并深入调查其微信、支付宝资金流水,发现丙某存在借用他人资质经营、使用他人身份注册微信且资金往来频繁等规避执行行为。据此,法院依法启动拒执罪移送程序,向丙某送达《移送拒执罪告知书》。最终,丙某在两日内支付80万元,并由丁公司为剩余案款提供执行担保,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丁公司依约履行全部担保责任,本案186余万元执行标的及相关执行费用全部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得以全部实现。
【典型意义】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综合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与传统调查手段,通过线上线下财产查控、线索核查、拘传被执行人等方式,全面评估被执行人履行能力。针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践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要求,精准适用限制消费令、预罚款、预拘留、移送拒执罪风险告知等阶梯式执行措施,既传递司法温度,又彰显司法权威,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裁判公信力。
案例三: 分期抵债破困局,联动扶贫惠民生
【执行要旨】在涉扶贫资金债权执行案件中,面对具有工业用地性质且区位偏远的可执行不动产,执行法官统筹考量企业债务化解、扶贫产业存续及社会效应,联动政府部门开展协同治理。通过政策引导与专业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及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实现债权清偿与扶贫资金效能最大化的双重目标。
【基本案情】甲公司于2017年、2019年依约向乙公司发放专项借款2000余万元,用于产业扩容及贫困人口就业帮扶。后因市场形势变化及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乙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双方经一、二审诉讼,法院依法判决支持甲公司诉讼请求。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经法定程序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确认被执行人乙公司主要资产工业厂区及设备市场估值为1600余万元。鉴于该厂区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且区位条件受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其司法拍卖存在市场流通性差、资产价值贬损风险,直接影响扶贫资金回收保值。
为平衡债权实现与资产保值需求,执行法院启动府院联动机制,联合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多轮协商。经综合研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执行程序相关规定,促成以涉案资产作价1600余万元抵偿部分债务,对剩余近400万元债务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此后,在政府政策支持下,甲公司顺利接收案涉资产并继续投入扶贫产业运营,确保就业帮扶功能延续,最终实现金融债权清偿与民生保障的协同推进。
【典型意义】为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及资产减值风险,法院摒弃“单一拍卖”执行模式,深度衔接政府产业规划,以“资产功能存续”为导向,将执行工作融入地方扶贫战略布局。通过资产合理处置与债务分期履行,确保扶贫资金安全回收及就业帮扶长效推进,获得执行最优解。
案例四: 提级执行破僵局,交叉联动护权益
【执行要旨】在甲某申请执行乙公司再审判决案件中,某县法院依职权启动集约化查控与网络司法查控,由于被执行人账户被在先冻结,本案陷入僵局。鉴于案件跨区域、法律关系复杂且标的巨大,经上级法院统筹考虑后,依法采取提级执行措施。该院提级后立即组建工作专班,依托交叉执行机制,联动多部门开展穿透式财产调查,深度剖析关联企业股权架构与资金流向,精准锁定核心财产线索并采取保全措施。经持续攻坚,最终全额执结640万余元案款,实现司法裁判权威与当事人权益保护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甲某与被执行人乙公司执行争议历经多阶段司法程序。前期,某县法院依甲某申请,对被执行人启动首次执行程序,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执行到位204万余元本金及利息,该案依法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此后,某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判令乙公司向甲某支付工程款760万余元,甲某据此向某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张本金及延期利息共计641万余元。立案后,该院即刻启用集约化执行查控系统与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乙公司名下十余个银行账户实施全面核查并采取冻结措施。经银行反馈,上述账户均已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某县法院仅取得轮候冻结效力,案件因无可供执行财产陷入僵局。
鉴于案涉工程发包方涉及某市某局、丙公司,且案件执行跨区域、法律关系复杂、执行标的巨大等特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统筹考虑后,将该案提级执行并由该院负责人组织对案件进行研判,迅速组建专业化执行工作专班。并依托交叉执行机制,联动多部门对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展开穿透式调查,通过剖析关联企业股权架构、资金流向及业务往来,成功锁定被执行人在关联企业持有的股权等核心财产线索,并依法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经持续攻坚,最终实现640万余元案款全额执行到位,有效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与执行力。
【典型意义】本案作为提级执行与交叉执行机制深度融合的司法实践样本,具有显著的示范价值与实践意义。司法实践中,通过提级执行整合司法资源,突破地域限制与执行壁垒,实现疑难复杂案件的高效处置;交叉执行机制则强化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精准定位隐形财产,提升执行效能。社会层面,案件的成功执结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司法权威,对遏制规避执行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示范作用。
案例五: 隐匿财产触底线,逃避拒执担双责
【执行要旨】甲某具备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通过不如实报告财产、故意隐匿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法院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改正,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难逃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双重追究。
【基本案情】依据生效判决,乙公司申请执行甲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61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甲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实施拒不报告、虚假报告财产行为,执行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决定。后经调查,甲某具备履行能力却恶意挥霍财产,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执行法院遂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司法拘留期间,甲某累计收取门面转让费、房屋租金等165万元,其中88万元未用于债务清偿且无正当理由。执行法院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将其逃避执行、隐匿财产等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在刑事诉讼中,甲某认罪认罚并当庭履行35万元债务,法院最终判决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系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执行秩序的公然挑战,该类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司法裁判权威性与司法公信力,更直接侵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基,依法须予以严惩。近年来,司法机关依托执行联动协作机制与信用惩戒体系,通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采取罚款和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形成有效震慑,有力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然而,仍有部分被执行人罔顾司法权威,在面临前述惩戒措施后,仍通过隐匿转移财产、拒不申报财产状况、规避执行等方式对抗执行。针对此类严重失信行为,法院执行部门与公安机关强化执法司法协同,严格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涉嫌拒执犯罪线索开展高效甄别、精准研判,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以刑事司法手段筑牢执行威慑防线,切实维护司法裁判终局性与社会公平正义,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与社会信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