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吉隆电(记者 彭琦)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日喀则市吉隆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团伙盗窃质押车案并宣判,四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据了解,2022年12月,刘某(系华某妻子)名下的白色宝马X5车以二手车买卖合同形式抵押给贵州某公司,因违约,贵州某公司于2023年4月将该车辆以债权转让方式转给重庆某寄卖公司,2023年6月,重庆某寄卖公司又将该车辆以债权转让方式以188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2024年7月,华某及何某明知案涉车辆系质押车,让刘某写委托书补办车辆登记证书,期间何某联系在藏打工的滕某,让其查找该车辆的具体位置并承诺支付辛苦费。
2024年8月25日,何某、李某入藏与滕某汇合,李某将案涉车辆后车窗破开,何某将车辆发动,随即三人驾驶案涉车辆逃离至重庆。2024年8月29日,三人与华某汇合后未经张某的同意将案涉车辆以22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重庆某公司,其中华某分得赃款62245元、何某分得赃款103800元、滕某分得赃款40000元、李某分得赃款9700元,案涉车辆经鉴定价格认定为220766.67元。
法院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团伙秘密窃取他人质押车,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华某、何某为主犯,滕某、李某为从犯。
鉴于四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赃退赔,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最终,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此案明晰私力救济与盗窃的法律边界,警示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财产纠纷,依法打击团伙盗窃犯罪,震慑同类违法活动,维护财产权保护秩序与社会稳定,同时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顾法律威严与司法温度,提升司法公信力与案件办理社会效果。
「相关链接」
质押物: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