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巫云鹏
加购精修写真照片当晚取消加购并要求退款遭拒,之后却收到商家交付的加购精修照片,加修的费用应否退还?相应损失由谁承担?近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明确摄影公司损失自担,判决摄影公司向消费者全额退还相关费用12800元。
2024年11月,刘某购买了某摄影公司1398元的写真摄影套餐,套餐内包含24张精修照片。拍摄顺利完成后,刘某在选片环节加选了128张精修照片,为此另行支付了12800元。当晚,刘某回家后感到后悔,认为某摄影公司在选片过程中存在诱导消费行为,遂联系该公司客服,要求取消加选照片并退回12800元。然而,某摄影公司不仅以加选订单约定“不可更换不可退款”为由拒绝,还在未与刘某达成统一意向的情形下,直接发送全部精修照片电子版给刘某。刘某拒收并再次明确表示只要原本的套餐,要求退回加购精修照片的费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刘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摄影公司退还相应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刘某在与某摄影公司就增加精修照片达成合意后,当晚就向该公司提出无需增加精修照片,实则是提出解除加选照片的承揽合同,该解除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某摄影公司在加选订单中注明的“不可更换不可退款”属于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与法律规定不符,应属无效条款。
在刘某已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某摄影公司单方坚持完成128张照片的精修并向刘某交付,相关工作成本系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相应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且某摄影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在刘某提出解除合同时已经产生材料费或劳务费等实际损失,故刘某无需对某摄影公司进行赔偿。某摄影公司以完成交付加选精修照片为由不退还相应费用属强制消费,有违法律之规定。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来源:人民法院报)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于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