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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27日

关于新《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解析

     西藏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 文蔚冰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通过细化规则、强化执行与惩戒机制,重点解决了旧版实施中存在的职责不清、约束力不足、投诉处理低效等问题,从缩短账期、规范支付方式、加强信用惩戒等多维度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保障。相较于2020年的旧版条例,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一、明确并缩短付款期限

1. 机关、事业单位: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默认付款期限从旧版的最长60日调整为30日内支付,合同另有约定的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大型企业:新增明确规定,需在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也需符合行业规范或交易习惯。

3. 禁止第三方付款条件:明确禁止大型企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或“第三方付款进度”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前提条件,切断了通过“背靠背”条款转嫁支付压力的通道。

二、规范非现金支付方式

旧版仅提及禁止强制使用商业汇票,而新版条例新增“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为非现金支付方式,并强调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非现金支付,禁止利用此类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要求非现金支付方式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中小企业选择权。

三、强化投诉处理与信用惩戒

1. 统一投诉平台:新增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明确投诉处理时限为30日内形成结果(特殊情况最长90日),旧版无具体时限规定。

2. 信用联合惩戒:对拖欠单位实施多领域限制措施,如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消费限制、大型企业的市场准入和资质评定限制,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公示。

3. 定期公开信息:要求机关、事业单位每年3月底前公开逾期支付信息,大型企业需在年度报告中公示。

四、细化支付责任与争议处理

无争议部分先行支付:新增规定,若交易中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需对无争议部分及时支付,避免整体交易被拖延。

逾期利息标准:明确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LPR,未约定的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旧版未明确具体利率标准。

五、加强监管职责与处罚力度

1. 政府职责明确:细化规定国家和地方层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以及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中的职责。强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旧版职责划分较笼统。

2. 法律责任强化:对国有大型企业拖欠导致不良后果的,追究管理人员责任;新增对机关事业单位拖延检验、强制非现金支付等行为的处分条款。

3. 审计监督:新增审计机关对支付情况的专项审计要求,旧版未涉及。

六、优化保证金管理

明确除法定保证金(如投标、履约保证金)外,禁止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保证金,且不得限定为现金,需接受保函等替代形式。

七、新增金融支持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支持以应收账款、政府采购合同等为担保融资,并要求债务方在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