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日报》 《西藏日报藏文版》 《人民日报藏文版》 《西藏商报》 《西藏法制报》 《西藏法制报藏文版》

2025年05月27日

涉隐形眼镜!日喀则三家店铺被处罚

         本报日喀则电(记者 次吉)眼睛是心灵的窗户,隐形眼镜作为直接覆盖在角膜表面的特殊产品,安全问题至关重要。为进一步规范隐形眼镜经营市场秩序,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切实加强隐形眼镜及护理液质量监管,保障市民群众“用眼”安全。

近日,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日喀则市山东路17号的嘿店内货架上摆放隐形眼镜(产品名称:软性亲水接触镜),因软性亲水接触镜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项及《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产品44对;没收违法所得108元(壹佰零捌元整);罚款人民币1875元(壹仟捌佰柒拾伍元整)。共计罚没款人民币1983元(壹仟玖佰捌拾叁元整)。 根据行政执法公示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行政处罚向社会公示。

近日,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亚美商品房5号的日喀则桑珠孜区哒宗百货商店内货架上摆放隐形眼镜(产品名称:软性亲水接触镜),因软性亲水接触镜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项及《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产品45对;罚款人民币1875元(壹仟捌佰柒拾伍元整)。 根据行政执法公示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行政处罚向社会公示。

近日,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日喀则市桑珠孜区科技路鸭子村396号的频颖姐鞋吧货架摆放隐形眼镜(产品名称:软性亲水接触镜),软性亲水接触镜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项及《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产品71盒;罚款人民币734.4元(柒佰叁拾肆元肆角整)。 根据行政执法公示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行政处罚向社会公示。

在此,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购买“美瞳”(隐形眼镜)及其护理液时,应从具备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买,并妥善保存购买凭证,切勿贪图价格便宜从非正规商家购买,如发现经营无注册证、无中文标签、无证经营隐形眼镜等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