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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16日

离职下载技术资料,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通讯员 姚泓冰 李超 记者 李小芳

一些公司员工在离职之际,受薪资纠纷、职业发展需要等因素的影响,可能有意或无意地以不正当的方式处理任职期间接触的技术秘密。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一起涉及工业机器人企业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为企业和员工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原告公司是一家在工业机器人制造领域颇具影响力的企业,集智慧工厂、无人驾驶及智能物流业务于一体,拥有180余项自主知识产权专利。2022年8月,被告小李入职该公司,担任机械设计工程师。入职时,小李与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其中明确规定员工对在公司获取的各类商业秘密,包括设计、程序、技术文档等负有保密义务,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或窃取。同时约定,若员工违反协议,需向公司支付不少于100万元的违约金;若造成损失,还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24年7月某日凌晨,公司发现小李的办公电脑未关机,且正被远程控制下载其无权限浏览的技术文件,遂立即报警。经调查,小李在即将离职之际,为留存公司技术资料,陆续下载了100余份技术资料。后小李已从公司离职。原告公司认为,小李擅自下载、复制公司核心技术资料的行为侵犯了公司技术秘密,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删除相关文档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小李认为,他确实复制了公司的资料,但是没外传,且已经进行了删除,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官查明,涉案技术资料归原告公司所有,小李虽未将其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未给原告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但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电子侵入方式获取公司技术资料的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的商业秘密,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考虑到小李系因一念之差所为,行为本身尚未造成实质性损失;原告公司正值上市之际,亦不愿给小李的职业生涯造成沉重负担,仅希望后续给公司员工敲响警钟。基于此,法官决定进行调解。法官向小李释明,其作为签署了保密协议的公司技术人员,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技术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侵害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即便已删除未外传,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面对公司提出的赔偿要求,小李表示自己刚工作几年,无力承担高额赔偿。法官充分考虑双方情况,经过耐心沟通,公司表示出于人道主义,愿意减免相应赔偿金额,但要求小李出具道歉信,以警示其他员工。最终,小李当庭向公司诚恳致歉并出具道歉信,承诺已彻底删除复制的技术资料。公司表示谅解,放弃部分赔偿要求,双方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