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唐先生遇到的问题,记者联系了西藏国昂律师事务所律师洛布拥珍。洛布拥珍表示,就唐先生所反映的情形而言,在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过程中,若合同内约定的电费标准高于国家或相关部门所规定的标准,对于承租人是否有权要求不支付超出国家标准部分的电费,抑或要求出租人退还已支付的高于国家标准的电费这一问题,鉴于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受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法律法规的具体理解与适用差异以及不同案件事实细节等诸多因素影响,因此,尚未就此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故律师也无法答复说唐先生一定无需支付超出标准的电费。
针对此次事件,洛布拥珍建议:在不动产租赁民事法律关系中,出租方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承租人收取用电费用。在租赁合同订立阶段,承租人如遇到水电费收取标准超出国家定价标准的情况,应当就水电收费标准与出租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并在具体合同条款中对水电费价格所包含的租赁成本项目作出详细说明和约定,或者通过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如此既避免出租方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管理性规定受到行政部门处罚,亦消除了租赁合同双方因电费条款与国家定价不一致发生争议的可能。
目前,唐先生仍在等待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本报也将持续关注此事进展,希望相关部门能重视起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租房市场更加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