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日喀则电(记者 赵文慧 次吉)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开设赌场案件提起公诉。
2024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桑珠孜区某百货附近一电玩城内摆放 12台具有押分、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押分机、推币机、捕鱼机”等赌博游戏机吸引他人赌博,并先后雇佣被告人陈某负责管理、被告人尹某负责兑换现金抽取手续费从而获利。经查,该电玩城一个多月营业额高达 768008元。
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严格依法审查案件证据,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承办检察官通过仔细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卷宗材料、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工作,进一步核实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并提供具有投币、退币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雇佣被告人陈某负责管理、被告人尹某负责兑换现金抽取手续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对3人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金某某等3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尹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12台赌博机予以统一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