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丈夫替妻子签名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妻子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答: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借款在三种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一是妻子事后追认借款事实的;二是丈夫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三是丈夫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银行作为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此之外,妻子免于承担还款责任。
问:借款人未还款,银行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吗?
答:银行办理连带保证业务中,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旦贷款人未按时还款,银行可以直接要求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无需先对贷款人进行诉讼或执行。
问:本案一审中,为何银行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过保证人还款,保证人就不用还款了?
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银行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进行。若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即要求其偿还借款,保证期限届满,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范围内的还款责任。(来源:检察日报)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