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子旋
最近,广东某公司的一份通知文件在网上流传,该文件要求公司员工每月至少加班10晚以上,并规定“不足10晚的员工社保规定个人出的部分自己出”。事件发酵后,公司回应称“加班是自愿的,员工可以选择不加,但若未达到加班时长,原本由公司承担的社保个人部分(约400元)需由员工自行缴纳。”同时,该公司还强调,加班的员工不仅能获得加班费用和提成,自己缴纳的社保部分公司也会缴纳。
乍一看,这对劳动者看似是利好,不但社保个人部分可以得到缴纳,还有加班费和提成,然而细究之下却并非如此。
根据我国劳动法,加班是需要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方可实行,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如有特殊原因的,每天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那么,某公司在出台这个加班规定之前,有和劳动者协商吗?有取得劳动者的同意吗?如果没有,那么这个加班制度出台本身就是违法的。更不用说,员工在加班之后的加班费和提成本就是正常工作和加班应得的劳动报酬,又怎能作为加班的福利?
另外,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也就是说,本来这部分费用就是职工个人承担,而某公司通过给加班的员工代为支付个人部分的社保费用,实质上是将这部分个人社保费用转化成为了加班费,简而言之就是名为个人部分的社保费用,实为不加班的经济惩罚。劳动者难道是自愿把加班和社保挂钩的吗?显然并不是,这种行为其实就是变相的强制加班。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公司自愿承担员工个人部分社保费用的规定,在上述新闻事件中,即使不谈论该公司是不是打着给员工提供福利的名义,实质上却是希望员工多加班的情况。我们更需要关注的,不是公司承担了个人部分的社保的言辞,而是公司“创新性”地把加班和社保制度本身给关联了起来,这才是这家公司最大的“恶”。
社保制度是我国劳动法中的基本制度,绝不是被公司用来当作筹码的福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做拆解性的解读和运用,要严格按照其法律内涵进行依法缴纳。不论是加班还是个人部分的社保缴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做的都是遵守法律的规定,该加班的,按照规定去协商并支付加班工资;该缴纳社保的,按照规定分摊各自的份额,绝不能将个人部分的社保缴纳变成强迫员工加班的筹码。
(来源:浙江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