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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25日

出租房屋未按规定登记 日喀则一房东被罚

本报记者 次吉

为切实消除各类潜在风险隐患,全面营造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近日,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岗多派出所社区民警对辖区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全力守护辖区安全稳定、群众幸福安宁。

当日检查时民警发现,宗加林一房东次某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四个月,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

经民警询问,次某对自己出租房屋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岗多派出所依法对次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醒其切实履行好出租人的义务,主动做好信息登记工作。

在此,桑珠孜公安提醒各出租屋房主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公安机关工作,主动对承租人及时进行登记。一经发现出租屋户主存在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相关信息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

出租人应当查验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向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出租房屋;督促承租人中的流动人口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卡;告知承租人租赁房屋治安、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定期检查租赁房屋,及时消除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治安检查,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法律、法规规定出租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承租人应当如实向出租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不得擅自向他人转租、转借租赁房屋,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按规定报送转租或者转借信息;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利用租赁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其他共同居住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现租赁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排除或者告知出租人予以排除;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法律、法规规定承租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