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娄梦琳
近日,昌都市察雅县人民法院对两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实现双案调解。
记者了解到,2024年8月9日,被告李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察雅县西沿线100米时,因路口未减速,导致被告李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正前部与转弯未让直行的驾驶人原告斯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身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原告斯某和乘坐人达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察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某某、原告斯某负同等责任,原告达某无责任。两名原告受伤后当日被送往察雅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原告斯某为右侧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右侧内踝骨折、肺挫伤;原告达某为右侧腓骨下段骨折、左侧额部皮下血肿等。两名原告自2024年8月9日至2024年8月29日在察雅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及后续治疗期间,原告斯某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1634.5元,原告达某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6902.00元。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号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进行了投保,发生事故当时该车辆尚在保脸期限内。综上,两名原告认为,被告李某某因不慎驾驶导致原告斯某受伤,对本事故承担同等责任,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系该事故车辆交强保险的保险人,依法应对两名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给付责任。
立案后,承办法官立即对两起案件进行细致梳理,鉴于双方在此次事故中均有过错和损失,承办人引导当事人合理提出诉求并妥善解决问题,希望双方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尽快化解矛盾。同时,承办法官与保险公司沟通,确定具体赔偿方案。经多轮协商后,双方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由保险公司向两名原告各支付赔偿款30000元,并在五日内将赔偿款给付到位。至此,该起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