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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11日

儿童滑雪时撞倒游客 致其损伤 责任谁担?

《人民法院报》 金妍熙 朱宏哲

冬季是滑雪爱好者们最期待的季节,然而滑雪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在滑雪场造成他人损伤,应如何判断责任?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事纠纷。

9岁的小明和小亮由姑姑陪同,前往某滑雪场滑雪。当日16时许,小明和小亮用绳子拉着雪圈在雪场最外侧的一条雪道自下往上行走,行至最外侧雪道与紧邻雪道交汇处后,小明坐在雪圈上向下滑行,撞倒了站在与最外侧雪道紧邻雪道上的张女士,致其受伤。在小明和小亮姑姑的陪同下,张女士前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腕骨折,后经鉴定为左腕关节功能十级伤残。张女士将小明和小亮及其监护人、滑雪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小明和小亮的父母表示,如果小明和小亮的姑姑对本次事故需要承担责任,则愿意替其承担责任。

关于事发雪道,张女士与滑雪场均主张与最外侧雪道紧邻雪道是上道非滑道,张女士自身无责任;小明、小亮的父母均主张该雪道是滑道,现场无相关标识且最外侧雪道与紧邻雪道交汇,故孩子无法区分上道和滑道,张女士在滑道上逆向行走自身存在过错。

滑雪场提交了照片和视频,照片显示现场提示牌上写着“冰面路滑、注意安全、避免冲撞、冲撞者承担全部责任”,视频显示雪场有“上道”的标识牌以及能听到现场有人广播“上雪道必须从上道口上,各位游客请注意安全,严禁转雪道”。小明、小亮一方主张照片和视频不能显示是否为事故当天所拍摄,照片未能体现具体提示事项。张女士主张照片和视频均未体现拍摄时间。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明、小亮在事发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张女士造成的损害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滑雪场的责任,张女士和小明、小亮一方均否认事发当天有标识提醒和人员提醒,而滑雪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发当天有相应的标识提醒或人员进行引导和提醒,因此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关于张女士的责任,因滑雪场无上道和滑道的区分和提醒,事发监控视频显示最外侧雪道与紧邻雪道在高处交汇成一条道,故张女士不易区分两条雪道是上道还是滑道,小明、小亮亦通过该雪道上行。同时滑雪场亦主张张女士在最外侧雪道紧邻的雪道上行走无过错,因此,张女士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责任。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小明、小亮的父母承担60%的责任,滑雪场承担40%的责任。

经核算,张女士损失共计22万余元。故此,法院判决滑雪场赔偿张女士9万余元;小明、小亮的父母赔偿张女士13万余元。该案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