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日喀则电(记者 次吉)食品安全与千家万户的生活息息相关,销售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的食品,是食品经营者必须履行的责任与义务。近日,日喀则桑珠孜区公安局联乡派出所联合乡人民政府、卫生院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检查行动时,发现一家超市存在售卖过期食品的问题,现场查获近 20 箱过期食品,价值 3000 余元。
据了解,在开展检查的当天,民警在联乡柳村的一家超市内,发现货架上摆放着过期的饮料、面包、泡面等食品。民警当即要求商家暂停经营活动,并迅速将所有过期食品下架处理。
为防止这些过期食品继续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民警迅速采取行动。一方面,责令店主立刻停止销售行为,并疏散店内顾客,避免不知情的消费者误购过期食品;另一方面,有序地对过期食品进行分类、清点和详细登记,同时严肃询问店主食品的进货来源、进货时间以及销售情况。
店主解释称:“我前段时间一直在老家,刚回来开店不久,没顾得上仔细检查食品保质期,才出现这些过期食品还在售卖的情况。”
民警严厉批评了店主这种对消费者极不负责的行为,明确告知其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此类行为不仅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还将使店主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随后,民警及时联系了桑珠孜区市场监管部门,详细说明现场情况,并移交了相关证据。
“食品关乎生命,安全重于泰山”。随着西藏相关部门持续加大对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力度,民众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和认知水平也在逐步提升。在此,民警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健康,绝不能掉以轻心。在购买食品时,一定要仔细查看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失效日期;若发现问题食品,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时,食品经营者也应当严格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对库存食品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