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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10日

全区检察机关2024年 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典型案事例

1月3日上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区检察机关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情况,回答记者提问,并通报了典型案事例。

本报记者 王香香

【案例三】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里分院诉韩某等人侵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侵权责任

生态环境损失赔偿

【要旨】

非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雪豹的行为,严重破坏青藏高原的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保护青藏高原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中旬,韩某、山某君在阿里地区札达县托林镇嘎玛预制厂发现一只雪豹幼崽,山某君就地捡起一块水泥砖头砸在雪豹幼崽身上,韩某也捡起一根木棍朝雪豹幼崽头部进行击打,两人的行为致雪豹死亡。后两人将雪豹尸体在宿舍进行扒皮、风干、分肉处理,并将雪豹皮在宿舍炉子烧毁,部分雪豹骨头用于泡酒。

【调查和诉讼】

西藏自治区札达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札达县院)在办理韩某、山某君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中发现韩某、山某君共同杀害雪豹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24年5月14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经四川楠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案中的雪豹隶属于猫科雪豹属,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单只雪豹的整体价值为50万元/只。该案鉴定费2.7万元。2024年6月7日札达县院经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未满法院以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决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根据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管辖规定,札达县院将本案移送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里分院(以下简称阿里分院)审查起诉。阿里分院经依法调查核实,于2024年10月22日向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等规定,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失、鉴定费共计52.7万元。2024年12月24日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雪豹作为高山生态系统食物链顶端,是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应当实行重点保护。该案的成功办理是检察机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实施的具体体现,是防控青藏高原生态风险,保障生态安全,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