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香香
近年来,全区法院执行部门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实际行动,始终秉持依法公正规范、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将执行工作中法律的“刚性”与善意文明执行的“柔性”相结合,将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中小微企业解难纾困相统一,继承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注重调查研究,因案施策,统筹兼顾,以调促执,调执结合,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体现广大执行干警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责任和担当。
记者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为充分展示近年来全区法院执行工作狠抓“聚焦一个大局,实现八项提升”任务落实,真抓实干加快推进西藏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四件大事”“四个创建”的能力水平取得的工作成效,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近日,区高法院发布了10起典型案例,以此进一步推动全区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升执行工作权威和公信力。
■案例一
拉某与赤某执行案——司法救助金成功回笼,助力司法救助工作健康发展
【执行要旨】
司法救助解决的是救助申请人临时性、急迫性困难,系辅助性救济措施。司法救助不能免除被执行人的还款义务。
【基本案情】
拉某与赤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3年9月26日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赤某未按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拉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及时向赤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赤某限期履行义务。赤某未如实申报个人财产,长期拒绝接听法院电话,消极应对,意图逃避法律责任,执行工作陷入僵局。执行法院遂依法将赤某纳入布控名单。执行中查明,拉某无固定职业,全家七口人仅有两名劳动力,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执行法院根据拉某的申请,依法作出了司法救助决定,通过司法救助程序向拉某发放救助款7000元,有效发挥了司法救助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关怀的作用。
司法救助不等于执行工作的结束。依托执行法院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机制,通过公安机关的布控措施,赤某在拉萨某派出所被成功控制。经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决定,并积极引导、耐心释法后,赤某当场履行了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罚款。执行法院从到位案款中扣除已发放的7000元救助金,并将其返还至该院的司法救助基金。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一方面提供司法救助,缓解了申请人的生活困难,另一方面对“失联”的被执行人继续采取强制措施,成功实现救助金的回笼。既防止执行法院“以救代执”,避免为失信被执行人买单,同时也保障了有限的司法救助资金充分用于解决涉执困难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促进司法救助工作健康发展。
■案例二
张某与西藏某公司执行案——行为执行与能动执行
【执行要旨】
当出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难以执行的情形时,关注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以及机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可能引发的社会影响,执行法院坚持能动思维,多措并举促成替代履行的和解协议,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让“冰冷”的判决文书变为“温暖”的司法能动执行。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西藏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张某与被告(反诉原告)西藏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未解除;二、被告(反诉原告)西藏某公司按照《租赁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张某交付租赁物(共计11间商铺)。判决生效后,因西藏某公司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西藏某公司仍未履行其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西藏某公司已通过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将案涉房屋整体租赁给某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并正在进行整体改造和装修。鉴于被执行人作为国有企业,其出租行为导致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交付义务出现困难。执行法院从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出发,主动主持双方进行和解。在和解过程中,虽然双方均表示愿意协商替代履行方案,但由于被执行人消极应对,经法院过多次主持协商未能形成一致意见,案件陷入僵局。鉴于此,执行法院果断向被执行人发出预罚款决定书、预拘留决定书及移送拒执罪告知书。被执行人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逐步改变此前不配合、怠于履行义务的态度,和申请人协商达成书面和解协议,本案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存在现实困难,且强制交付可能造成更大经济损失,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执行法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多措并举,充分运用执行强制手段和助企纾困措施,及时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方案,有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
上海某公司与四川某公司执行案——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处理
【执行要旨】
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的线索,通过向该第三人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方式成功追回部分案款。
【基本案情】
上海某公司与四川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57万余元。执行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及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以及线下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全部财产进行全面搜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执行法院立即向该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成功执行到位绝大部分案款。
【典型意义】
该案当事人均为企业,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巧用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手段,保障了胜诉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王某等8名农民工与某公司系列执行案——多渠道多部门沟通衔接 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执行要旨】
执行工作中“查人找物”是关键环节,关系当事人胜诉权利的实现。本系列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多措并举、多方沟通,开辟绿色通道,加大执行力度,用足强制手段,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王某等8人与某公司之间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未得到及时履行,遂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因涉及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其它案件此前已经由法院执行立案,并对其在人社部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如果按照执行措施先后顺序清偿,可能导致王某等8人难以实现债权。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先后赴拉萨、昌都、那曲等地,寻找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历时两个多月的不懈努力,通过其他关联案件中的线索,寻找到被执行人的负责人。执行法官对与被执行人公司关联的案件进行认真统计、仔细分析,在执行法官的释明和努力下,王某等8名农民工的债权纳入案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分配范围,成功为王某等8名农民工追回被拖欠的工资99万余元,有效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王某等8名申请执行人与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充分说明人民法院秉持“为民司法”工作理念和涉民生案件“快立、快审、快执”的审执工作原则,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下大力气通过多方沟通、实地走访,找准问题根本,从大局考虑,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充分告知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避免了因案件处理不当可能引发的涉诉涉访事件,全心全意将涉民生案件的纸上权利变成“真金白银”,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执行的“力度”和“温度”。
■案例五
王某与某诊所、怀某执行案件——发挥了司法救助救急解困 修复社会关系的作用
【执行要旨】
面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涉民生执行案件,当发现案件当事人因案致困的司法救助线索时,进一步了解情况,主动拓展救助深度,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基本案情】
王某与被告某诊所、怀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某诊所、怀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支付工资义务,案件进入法院执行程序。执行中,执行法官以“活查封”措施控制了案涉诊所,并经与案涉诊所房屋所有权人联系,最终协商确定转让该诊所,将转让获得的价款用于支付王某的工资。即便如此,仍有近40000元工资未能执行到位。执行法院穷尽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查明怀某患有尿毒症,需长期治疗,其母亲患有脑梗;王某父亲患病卧床急需费用就医治疗。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依法决定向王某发放执行救助款10000元,解决其燃眉之急,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面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涉民生执行案件,人民法院没有“终本了之”,而是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延伸司法救助功能,通过司法救助措施,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的温情与温度,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并有效消除了社会矛盾隐患,切实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了司法救助救急解困、修复社会关系的作用。
■案例六
某租赁公司与某建材公司、董某执行异议案——一人公司财产混同 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要旨】
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建材公司、董某未在法院通知期限内提交证据,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风险分别承担的事实,董某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某建材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某租赁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财产查控措施,未查询到某建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某租赁公司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条,以某建材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董某为其唯一股东,二者之间存在财产混同为由,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董某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法院查明,某建材公司企业类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且公司成立至今董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持股比例100%。据此裁定追加董某为该案被执行人,对某建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实践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的单一性容易造成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人格混同,公司债权人很难证明这一点。在有限责任的庇护下,即使公司财产有名无实,一人股东也不受公司债权人的追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如果不能证明,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案例七
昂某与格某执行案——借用他人微信账户规避执行 法院依法严查
【执行要旨】
执行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微信账户后,被执行人借用他人微信账户进行交易规避执行。执行法院发出调查令,调取微信交易记录,固定证据,被执行人畏惧法律严惩,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基本案情】
2019年,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格某需给付申请人昂某货款22000元。案件进入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执行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以“终本”结案。2024年,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执行法院依法拘传被执行人到法院,并发出调查令,查询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查,被执行人借用他人微信账户,有多笔大额资金往来交易记录,执行法院遂固定证据,制作笔录,告知规避执行的法律后果,摄于法律的威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其债权。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手段层出不穷,需要执行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创新和拓展执行措施。本案被执行人采取隐匿下落、代持银行卡或使用他人微信账户规避执行。执行法院适时发出调查令,对被执行人微信交易记录进行查询,在保证执行程序规范有力的同时,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释法说理,实现了案结事了。
■案例八
马某没收财产执行案——“惩戒预警”督促协执单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
【执行要旨】
对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主体,以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执行法院发出《预处罚通知书》,给予其司法惩戒预警,体现善意文明执行与强制执行相统一的工作理念,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马某没收财产一案,经执行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马某在某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存款系判决生效时的财产,执行法院通过委托该银行所在地的法院扣划被执行人马某的该笔银行存款。银行回执称“因账户未冻结,无法办理扣划”。执行法院及时释明法律规定,银行仍以账户未冻结为由,拒不协助扣划。执行法院向银行发出“预处罚通知书”,要求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限期协助扣划该笔存款,如逾期不予协助,则处以50000元的罚款。银行收到《预处罚通知书》后,立即将被执行人马某在该银行的存款扣划至执行法院指定的账户。
【典型意义】
作出《预处罚通知书》,是实施惩戒前的一种善意提醒,促进拟处罚对象积极配合法院履行相关义务,是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有力举措。近年来,法院执行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尝试采取预处罚措施,在显著强化法律威慑力的同时,为协执部门或被执行人预留认识错误并进行改正的充足时间,既达到打击违法、督促执行的目的,又兼具教育性和灵活性,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九
旦某与西藏某公司执行案——信用修复与能动执行
【执行要旨】
法院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义务的实际,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促使尽快履行协议,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因被执行人作为房地产企业,执行案件信息在天眼查、企信网等第三方平台公开显示,其在招投标、金融贷款等方面存在负面影响,通过执行法院发出《自动履行证明文书》《结案通知书》等信用修复证明的方式,将其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基本案情】
西藏某公司与旦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一、确认西藏某公司与旦某签订的《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解除;二、西藏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旦某返还购房款583250元;三、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藏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2024年8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申请。(下转A06版)(紧接A04版)鉴于西藏某公司具有良好的企业信用且判决内容包含双方互负义务,执行法院秉持善意执行理念,及时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并指定西藏某公司限期将533250元支付至法院指定账户;旦某配合西藏某公司到房管局解除网签备案。上述协议在执行法院的督促下全部得到履行,案件执行完毕。事后,西藏某公司反馈称天眼查、企信网仍显示该案的执行信息。由于执行法院对相关信息仅能够以屏蔽、撤销方式处理,并不能移除已公开的案件信息。考虑到西藏某公司项目投标、银行贷款等事项可能受到的影响,根据当事人申请,执行法院及时向其出具《自动履行证明文书》《结案通知书》等信用修复证明文书,对其进行正向激励。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始终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让执行工作既有力度,也有温度,切实当好营商环境的“护航人”。本案中,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义务的实际,结合各自均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意愿,执行法院发挥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中的引领、推动作用,充分运用执行强制手段和执行助企纾困,经协调推动达成《执行和解》+《信用修复证明》,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十
子某与扎某执行案——依法打击拒执行为
【执行要旨】
对于被执行人故意隐瞒财产的行为,法院果断采取拘留措施,并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基本案情】
在子某与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扎某向子某借款11万元,但借款到期后,扎某一直未归还欠款。子某将扎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扎某限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扎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联系扎某,要求其履行义务,但扎某既不履行义务,也不如实报告财产。执行法院通过调查,发现其名下有一辆越野车,但扎某却故意隐瞒。鉴于扎某的行为,法院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当执行法官向扎某宣读拘留决定时,扎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表示愿意配合执行,尽快履行还款义务。最终,扎某支付了案款,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法院判决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
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司法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手段,旨在向社会表明法律的严肃性不容任何人肆意践踏,使其清醒地认识到拒不履行义务的严重后果,也对其他潜在的拒不履行者产生威慑作用,减少类似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