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日报》 《西藏日报藏文版》 《人民日报藏文版》 《西藏商报》 《西藏法制报》 《西藏法制报藏文版》

2024年12月20日

喝酒不开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定日县法院宣判 一起危险驾驶案!

■本报记者 王杰学 通讯员 米玛

近日,定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不仅将醉酒驾驶的严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而且将同车的刘某也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4年6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严某与刘某在定日县加措乡共同饮酒后,被告人严某驾驶机动车同被告人刘某前往定日县城途中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严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6.17mg/100ml;被告人刘某明知被告人严某饮酒,仍唆使并将自己的车辆交给被告人严某驾驶。

承办该案法官介绍,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虽未酒后驾驶机动车,但其明知被告人严某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唆使并将自己的车辆交给被告人严某在道路上驾驶,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中的共同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法庭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在日常生活中,下列行为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请引起高度重视。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