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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06日

■王科 本报记者 王杰学

发布8起“检护民生”典型案例

昌都市检察院

为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护民生”专项行动部署要求,提升公益诉讼工作影响力,近日,昌都市人民检察院发布8起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1.昌都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类乌齐牦牛”地理标志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昌都市“类乌齐牦牛肉”2017年被评为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有群众向检察机关反映,在类乌齐县辖区有大量外地牛肉和进口牛肉冒充类乌齐牦牛肉进行售卖的情况。经调查发现,“类乌齐牦牛”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康巴类乌齐牦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成功申报后,存在轻管理、缺保护等诸多问题,保护现状不容乐观,损害地理标志品牌形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4年4月29日,昌都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该线索,4月30日立案调查。办案组在走访中发现农贸市场牛肉批发店、零散摊位和部分火锅店等确实存在从国外进口牛肉、外地牛肉冒充类乌齐县牦牛肉进行售卖的情况,而消费者误认为所购买或者食用的牛肉系类乌齐县本地的牦牛肉,此情况已存在较长时间。

2024年5月9日,昌都市人民检察院与行政机关进行公益诉讼磋商。磋商会后,行政机关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对授权的某公司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定下发《昌都市地理标志品牌使用管理办法》《昌都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类乌齐牦牛”地理标志监管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类乌齐牦牛”品牌知晓度大大提升。

2.类乌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西藏类乌齐马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草皮破坏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某单位在类乌齐马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组织施工保护区能力建设项目,在保护区内修建供水项目时对保护区内的草皮进行开挖并填埋供水管道,施工现场可见有20亩左右的草地被开挖,泥土呈裸露状态,该单位施工后未对被破坏的草皮进行修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的状态。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4年3月27日,昌都市人民检察院在走访类乌齐马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检察联络室时发现,类乌齐马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存在施工建设破坏草皮的情况,遂与类乌齐县人民检察院共同开展调查。2024年4月2日,昌都市人民检察院、类乌齐县人民检察院与相关行政机关召开公益诉讼磋商会,达成了“尽快修复保护区内受损草皮”的一致意见。

磋商会后,行政机关与施工方及时对接,通过对草种生长速度、耐旱性等特性分析,最终选择了适合类乌齐本地气候、土壤条件的草种进行种植,先后组织100余人次以人工播撒方式播撒草籽1182公斤,购买铺设100米浇水管、11000平米塑料薄膜进行保温保湿,累计恢复草皮9456平米。类乌齐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办案“回头看”,发现遭受破坏的草皮已全部修复完毕,自然保护区内恢复了原有生态。

3. 芒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国道318、214沿线垃圾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昌都市芒康县位于进藏“最美景观大道”318国道和滇藏线214国道交汇处,沿途风景优美,旅游资源丰富,每年吸引众多游客,但两条国道沿线附近随意倾倒、堆放、抛撒生活垃圾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乡村人居环境质量,对国道沿线的整洁、美观和旅游体验也造成了影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4年昌都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下发工作方案,集中在317、318等国道昌都段沿线开展生活垃圾专项整治监督活动。根据该方案,芒康县人民检察院加强与县生态环境、水利、交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在辖区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办理了系列案件。2024年6月至10月间,芒康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国道318、214沿线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问题进行专项监督,共督促清运各类垃圾54.5吨,清理河道15.9公里,检察监督办案取得了良好效果。

4.八宿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桶装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昌都市八宿县某桶装饮用水经营企业长期存在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不齐全,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未穿戴工作服,生产场所未建立消毒、更衣、防尘、防蝇、防鼠、洗涤等设施,饮用水采用手工灌装、手工封盖,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威胁社会公众身体健康。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4年5月21日,八宿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上述问题线索,2024年6月6日,八宿县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2024年6月19日,八宿县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对该企业违规生产销售桶装纯净水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不规范生产销售桶装水的企业进行督促整改,规范生产销售行为。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对涉案企业进行停业整顿,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完成了采购价值86500元桶装水无尘车间生产线设备,委托检测机构对生产的纯净水进行检测,水质达标。同时,对全部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及时办理和更换健康资质证件。

5.江达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追缴违规报销医保基金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江达县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布某某因重伤需前往医院就诊治疗。住院期间,由于布某某未缴纳当年医疗保险,其家属成某某冒用亲戚索某某的医疗保险凭证为布某某办理入院手续,并以索某某的信息报销住院医疗费用,导致医保统筹基金被冒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4年3月1日,江达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该线索,并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江达县人民检察院查明成某某为使布某某(刑事案件被害人)能够减轻住院经济负担,便使用其亲戚索某某身份信息办理入院手续,并用索某某的医保凭证报销住院医疗费用,产生的医疗总费用63399.04元,统筹基金支付50834.98元。2024年3月2日,江达县人民检察院与行政机关召开公益诉讼磋商会,行政机关表示将尽快全额追缴被违规报销的医保基金。2024年3月6日,行政机关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将损失的50834.98元追回至江达县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6.卡若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电梯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益心为公”志愿者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昌都市卡若区达因卡片区部分住宅小区、洗浴中心等场所的电梯长期存在未张贴悬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无有效使用标志、无电梯维护保养信息和安全警示标志、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信息不清、应急救援电话不通畅等隐患问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接到举报后,卡若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调查,2024年1月22日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加大查处力度。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对昌都印象小区、扬州洗浴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电梯安全专项检查,对发现的12部电梯未拆除装修用的木板,未粘贴悬挂有效使用标志、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信息、电梯维护保养信息、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地下室电梯井旁蓄水池盖不牢固等隐患问题,责令责任主体在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益心为公”志愿者对电梯隐患整改效果予以充分肯定。

7.边坝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烈士纪念设施和烈士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边坝县烈士陵园共安葬268名英雄烈士,部分烈士未留下详细信息资料。因边坝县烈士陵园日常管护不到位,烈士陵园内多处碑文和五角星标识存在裂缝破损、20处墓碑被杂草遮挡、陵园内杂草丛生,损害英烈尊严,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3年5月,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将泌阳籍曹炳忠烈士籍贯、唐河籍郜忠芳烈士名字疑似记录有误的线索移送边坝县人民检察院。经边坝县人民检察院和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多方努力,为曹炳忠烈士找到其98岁的姐姐曹华亭,确认烈士墓碑籍贯地址信息记录有误。2023年10月9日,边坝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边坝县烈士陵园内多处碑文和五角星标识存在裂缝破损、20处墓碑被杂草遮挡、陵园内杂草丛生等情形,进行立案调查。同日,边坝县人民检察院与相关行政机关就上述问题进行磋商。磋商会后,行政机关组织当地干部群众对268座烈士墓进行维护,为褪色的五角星标识重新涂刷红色油漆,修补碑体裂缝,对记载有误的曹炳忠、郜忠芳烈士墓碑信息进行了查证、更正。2024年4月3日,行政机关向边坝县政府提交了边坝县烈士陵园改造提升项目,计划用一年时间对烈士陵园进行全面修缮。

8.察雅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农牧民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4年8月,察雅县某乡镇政府信息公示栏上公布了《2024年地质灾害群防群测岗位人员花名册》《2024年村干部基本报酬待遇资金发放花名册》《2024年村务监督委员会基本报酬待遇资金发放花名册》等发放补贴及工资的政务信息,包括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银行卡号、开户机构等个人敏感信息予以完整公开,未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必要保障措施进行处理,导致公民个人敏感信息持续处于被公开状态,极易造成电信诈骗,导致农牧民群众财产损失,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察雅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上述线索,于2024年8月9日立案调查。2024年8月13日,察雅县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对存在泄露风险的农牧民群众个人信息及时依法处理,切实保护辖区群众个人信息安全。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自查整改,对公示栏中的涉200余人信息进行了去标识化处理并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