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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0日

乃东区检察院一起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宣判

         本报乃东电(记者 王杰学)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虽然自身没有醉酒驾车,但仍然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近日,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被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2024年5月2日,扎某与次某共同饮酒后准备离开。扎某提议自己驾车送次某回家,次某在明知扎某饮酒的情况下,同意并将车辆钥匙交由扎某,放任其驾驶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载送自己回家。当晚,扎某驾驶车辆搭载次某在市区道路行驶过程中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扎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25mg/100ml。

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认为,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次某作为车辆的管理者、使用者,在明知他人饮酒的情况下,仍然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乃东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全部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以被告人扎某、次某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刑罚。扎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次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官提醒,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可能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行为人明知驾驶人饮酒,仍教唆、胁迫或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