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日喀则电(记者 彭琦)近日,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代办”交通资质诈骗案,被告人扎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同时返还违法所得。
2019年,被告人扎某和被害人旦某通过微信聊天约定在日喀则某茶馆见面,闲谈中扎某了解到旦某有办理交通资质的想法,便谎称自己有熟人,可为其办理交通资质,旦某相信了扎某的说辞,企图通过金钱买卖方式获得相关资质,于2019年至2020年期间,先后以微信、ATM机等方式向扎某转账累计133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扎某的犯罪行为经被害人旦某报案后,侦查机关依法传唤,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时对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结合扎某的犯罪情节遂判处:一、被告人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二、责令继续追缴被告人扎某诈骗违法所得1330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旦某。
在此,法官提醒: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诈骗犯罪的手段不断更新,诈骗数额不断攀升,所占比例逐年提升,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增强防范意识,知晓诈骗套路,一旦发现受骗,请及时收集有力证据,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记擦亮眼睛!不要相信花钱就可代办的“能人”,不要轻信他人不切实际就能获利的许诺,天下无掉馅饼之事,正规渠道办证最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