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日喀则电(记者 彭琦)近日,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
9月23日19时许,次某陪同被告人卓某在中国银行日喀则市珠峰路支行自助取款机取款时,捡到一张附带密码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误以为是被告人卓某的,便交于他。被告人卓某面对突来的不义之财,产生了贪婪和侥幸心理,遂假装该银行卡系自己掉落在地上,当即从中国银行日喀则市珠峰路支行ATM机取款5000元,19时24分又在中国农业银行桑珠孜区珠峰分理处ATM机上取款10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经审理,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被告人卓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并取现,且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庭审现场,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并积极缴纳罚金,悔罪表现较好。最终,法庭以被告人卓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人民币。
法官提醒:刑法中规定的“信用卡”,指的是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捡到他人银行卡时应当立即归还失主或交由相应的金融机构,切莫因一念之差,引起贪念,触犯法律。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妥善保管好银行卡,若银行卡丢失应及时挂失补办,以防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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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