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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2日

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化解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本报日喀则电(记者 彭琦)在全国“保交楼、保交房”大背景下,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引导鼓励商品房买卖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保障房地产企业生存经营,注重风险防范,聚焦企业合规,探索潜在群体性房地产纠纷诉源治理新路径,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近期,日喀则中院通过调解方式妥善化解市内某楼盘要求解除合同案件,避免案涉楼盘潜在群体性纠纷的发生,护航了民营企业发展。

2022年4月15日,武某某与日喀则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署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总价款为958731元,武某某于2022年4月15日支付首期房款198731元,余款760000元通过贷款方式支付。依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交房;若逾期交房超过90天,武某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2023年9月,武某某收到收房通知。2023年10月7日,武某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开发商未予答复。武某某将其诉至桑珠孜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开发商返还购房款958731元,并承担贷款利息损失20536.14元;三、开发商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开发商辩称,逾期交房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系受疫情及冬季停工期影响,属于不可抗力,且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案涉房屋已满足交付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应予履行,开发商应退还购房款958731元、违约金以及武某某因贷款产生的利息。开发商不服一审裁判结果,向日喀则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考虑到开发商名下尚有160余套待售房屋和20余套已逾期交付房屋,为避免引发群体性纠纷,影响楼盘销售前景,同时为防止开发商资金遭到挤兑,给民营房产企业带来生存发展压力,积极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一、房屋买卖双方继续履行商品房销售合同;二、开发商于调解后5日内向武某某办理案涉房屋交付手续;三、开发商于调解当日补偿武某某相应损失5万元;四、开发商于调解后半年内向武某某交付办理产权证的全部资料,并代为办理产权证;若开发商因自身原因导致办证失败,则退还全部购房款,并自愿补偿武某某相应贷款利息损失;五、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此案中,日喀则中院法官明确争点,全面落实稳定房地产行业政策精神。联络自治区住建厅、日喀则市住建委了解政策,准确把握“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引导双方互商互谅、继续履约,维护商品房交易市场稳定,全力护航民营企业发展。其次,把握尺度,力促调解,着力避免一案生多案引发次生纠纷。注重审执兼顾,主动考量购房合同解除可能导致的房贷返还问题,避免引发次生纠纷,以及由此带来的执行难题。

最后,防范风险,积极建言,助力合规,注重强化群体性房产纠纷诉源治理。针对案涉购房合同条款有所疏漏等问题,主动制发企业合规经营提示函,与购房者加强沟通磋商,引导企业合规经营、助力企业防范风险。积极发挥示范调解作用,突出诉源治理,在类案中引导当事人参照该案协商处置,推动潜在群体性纠纷化解在源头,化解在萌芽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