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日报》 《西藏日报藏文版》 《人民日报藏文版》 《西藏商报》 《西藏法制报》 《西藏法制报藏文版》







2024年06月28日

我区印发自治区卫生城镇 评审管理办法和标准

          本报拉萨讯(记者 王超)日前,自治区爱卫会印发《西藏自治区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卫生城市标准》《西藏自治区卫生县城(乡镇)标准》《西藏自治区卫生村(居)标准》。

《办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办法》指出,自治区卫生城市由自治区爱卫会组织评审,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原则上第三年第四季度集中命名。城市符合现行卫生城市标准要求的,可于评审周期第1年4月前将申报材料提交至自治区爱卫会。评审包括线上评估、现场评估、社会公示等程序。自命名后每3年为一个复审周期。

《办法》明确,自治区卫生县、自治区卫生乡镇和自治区卫生村(居)由各地(市)爱卫会组织评审,自治区爱卫办组织抽查,自治区卫生县申报范围仅限非市人民政府所在县,自治区卫生乡镇申报范围仅限非市、县人民政府所在乡镇,自治区卫生村(居)申报范围仅限行政村。每1年为一个周期,原则上第2年4月集中命名。自治区卫生县和自治区卫生乡镇申报工作于每年1月开始4月截止,每个申报县城和乡镇需至少申报辖区内2个村(居)创建自治区卫生村(居)。由地(市)级爱卫会参照自治区卫生城市评审程序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行评审,并于每年10月底前向自治区爱卫办提出拟命名自治区卫生县、自治区卫生乡镇和自治区卫生村(居)名单。

《办法》要求,自治区卫生城市复审采取线上评估和现场评估形式,其中现场评估采用明察或者暗访,明察和暗访的比例原则上为1:2,具体评估方式随机确定。自治区卫生县、自治区卫生乡镇和自治区卫生村(居)复审由各地(市)爱卫会参照自治区卫生城市复审要求自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