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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4日

江孜县人民法院高效办理首例执前财产保全200余万元

本报江孜电(记者 旦增旺姆)判决书或者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的权利如何维护?近日,江孜县人民法院受理了首例执前财产保全申请,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早些时候,江孜县某农民专业合作社起诉某有机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江孜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约定于2024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履行义务。但日前,合作社负责人来到本院执行局,反映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有转移财产风险,担心自己的合同款拿不到,如拿不到此款项涉及到上百名群众的工资,请求法院提前强制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未到的情况下,无法提前申请强制执行。“可是,如果不处理,将影响群众拿到工资,所以我们建议原告申请‘执行前财产保’。”该案承办法官索朗多吉告诉记者。随后,执行局马上与立案庭沟通协调,受理了首例无保单的执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成功保全到位金额229.30万余元。

“若存在债务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当事人可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索朗多吉法官介绍,“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通过人民法院的调解,当事人在诉讼中自愿达成协议,对债务约定一次性履行或者分期履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到解决,双方之间的对抗得到弱化,债务人也准备诚信地按期履行义务。此时,如果不加限制地允许债权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这不仅会加剧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对抗,而且会损害债务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损害诉讼诚信原则。因此,当债务人出现故意转移、转让、隐匿财产等紧急情况,故意规避法律,逃避执行,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