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德吉曲珍)“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早已成为社会共识,但在不少人的错误认知里:电动三轮车不属于机动车,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也算不上违法犯罪。近日,曲水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案件,并本着能动司法的原则,积极请示曲水县委政法委组织四乡两镇33名“双联户”户长观摩庭审。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9日,妞某在茶馆内饮酒后沿318国道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途中与沿此路段同向行驶的车辆发生轻微剐蹭的交通事故,后经鉴定,妞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44mg/100ml,属醉驾。曲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妞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负刑事责任。根据妞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情节,曲水县人民法院对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因本案涉及的电动三轮车是广大农牧民群众日常交通工具,且绝大多数人普遍认为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不构成犯罪,为增强广大农牧民的法律意识,震慑酒后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庭后,主审法官以本案为例,向观摩庭审的“双联户”户长宣讲“醉酒驾车”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并且详细讲解了“机动车”的概念,对法律意识淡薄、抱有侥幸心理的机动车驾驶员特别是经常驾驶电动三轮车的人员敲响了警钟,引导群众深刻认识到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害,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