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发〔2023〕15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新时代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藏党发〔2023〕12号)等文件要求,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推动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有效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合理增长,促进我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环境
(一)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严禁各地区各部门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充分保障民营经济生长环境。
(二)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立足企业注册、经营、注销、破产等生命周期,继续健全公平竞争机制和政策实施机制,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三)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在鼓励和吸引民间投资项目落地的过程中,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恪守承诺,树立政府公开、公正、诚信的良好形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业单位要维护出台文件和规划执行的严肃性、连续性,严格履行向民间投资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违反政策另加限制条件,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不断提升信用良好企业获得感。继续做好信用修复工作。
(四)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活动。将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常态化、长效化,依法严厉打击招标投标领域违法犯罪,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区内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常态化,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支持各地区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标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持续提升招标投标环节公正性和客观性,提高交易主体满意度。
(五)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民间投资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也不得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违背民间投资主体真实意愿延长付款期限。因违约毁约、拖欠账款侵犯民间投资主体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合同约定的,应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民间投资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通过审计监察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拖欠账款问题约束惩戒机制,依法将政府、经营主体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西藏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与交换平台,提高拖欠失信成本。建立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加强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发挥自治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各部门各司其职,做好拖欠账款清理工作。
二、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支持力度
(六)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全面梳理适用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政策,整理印发全区招商引资政策文件汇编及优惠政策清单,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继续建立并完善民间投资项目库,把促进民间投资工作与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政策相结合,在安排各类政府性投资时,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建设。用好政府出资产业引导资金,用活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行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对民间投资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深入推进多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经营主体发展提供技术、人才、培训、咨询等各类专业公共服务,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七)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大工程等项目建设。适时发布民间资本可以参与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清单。落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交通、清洁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和职业教育、医疗保健、养老托幼等社会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民间投资以城镇供暖、供水、供氧、污水垃圾处理、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基础设施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市政项目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或参股建设成品油商业储备库、加油站等储能装置设施。支持民间投资积极参与各类产业基地建设。加大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领域开放力度,鼓励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承揽能力的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国家投资项目建设。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工程项目积极采取以工代赈方式扩大就业容量。
(八)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建设。鼓励民营企业进入高科技、产业链长、带动效应显著的行业领域,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各类科技创新任务。鼓励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加强协作,通过联合开发、技术招标、专利买断等形式,及时引进、嫁接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创新产学研结合新路子。
(九)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乡村振兴。鼓励民间资本发展青稞、特色牲畜等种苗种畜繁育、规模化种植养殖等现代化种养业,参与高标准农田、数字农业、设施农业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多元化农牧业投资,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因地制宜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业、现代农牧业服务业、乡村旅游产业,推动农旅融合发展。
(十)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支持通过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人和专业运营管理方法等,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对长期闲置但具有潜在开发利用价值的老旧厂房、文化体育馆和闲置土地等资产,可采取资产升级改造与定位转型等方式,充分挖掘资产价值,吸引民间投资参与。
三、完善民间投资融资保障机制
(十一)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融资的政策支持力度。依托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引导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精准信用画像,客观合理判断企业风险,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地方推进“银税互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西藏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与交换平台对接,化解政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作用,按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以贷款贴息、绩效奖励、创新帮扶、项目扶持等多种方式,激活民间资本活力。
(十二)支持民营企业创新融资方式。支持区内民营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继续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建立“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为重点领域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国有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方式,与民营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投资重点领域项目。合理调整信贷投放结构,加强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信贷支持。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指导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融资,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四、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十三)清理有违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原则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有违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重点清理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保护和支持。
(十四)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和行政非诉执行快速处理机制,健全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恶意抢注商标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十五)完善监管执法体系。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增强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提高监管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开展联动执法。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运用,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损害企业利益的不当执法行为进行严惩。
五、引导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
(十六)深入落实降成本各项政策。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成本的各项决策部署,持续推动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房屋租金等成本。落实国家相关部委对从事我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优惠政策。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各种不规范收费和不合理的贷款附加条件。加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监管。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稳妥推进电价疏导,推动建立电力市场交易机制。
(十七)支持制造业民间投资转型升级。鼓励民营企业应用先进实用技术加快转型升级,加大生产工艺、设备、技术的绿色低碳改造力度。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低成本、模块化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的推广应用。引导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培育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以多种形式对民营企业转变发展方式优秀案例进行宣传推广。
(十八)鼓励民间投资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引导民间资本以市场为导向,发挥自身在把握创新方向、凝聚人才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推动创新创业创造深入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及县(区、市)加强创业基地和创业实训平台建设,提高为民营企业投资新兴产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清洁能源、人工智能、区块链、数据中心、智算中心等领域技术研发应用和充电桩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助推我区绿色数据中心集群和核心节点建设。
六、营造良好氛围
(十九)全面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落到实处,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要双向建立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各级领导干部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家接触交往,主动作为、靠前服务,依法依规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解难题、办实事,守住交往底线,防范廉政风险,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支持各地(市)县(区、市)探索以不同方式服务民营企业,多措并举帮助民营企业解决问题困难。
(二十)畅通涉企投诉渠道。在自治区“互联网+监管”、“互联网+督查”、自治区“12345”便民服务热线平台、“优化营商环境”专栏等设立涉企投诉举报入口,建立转办整改跟踪机制。
(二十一)开展“打假治敲”专项行动。聚焦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加强部门联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继续推进“打假治敲”专项整治行动。
(二十二)及时做好总结评估。完善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健全政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价机制。将各地(市)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督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整改,对好的经验做法予以宣传推广。持续做好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工作。
(二十三)建立完善奖励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民营企业经济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先进标杆的示范引领作用。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有效活力 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8〕10号)同时废止。国家出台的支持民间投资政策有关规定优于本实施意见的从其规定。鼓励各地(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