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日喀则电(记者 彭琦)2024年3月4日,日喀则市仁布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小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小某表示服判息诉。
2023年11月13日19时10分左右,被害人旦某与旺某在散步途中发现停放在路边的车辆有交通安全隐患,随即到隔壁茶馆内询问车主并告知挪车,当时被告人小某不愿意挪车。工作人员报警后,民警在现场了解情况时被告人小某向被害人旦某脸部打了一拳,致使被害人旦某轻伤二级。被告人小某在民警处置警情时为挣脱民警控制,用力挥手,致使被害人尼某(民警)头部及眼部受伤,且在追捕过程中被告人小某数次向民警扔石头,威胁民警再继续追捕就自杀,拒不配合并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被害人尼某轻微伤。
仁布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小某借着酒精壮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小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最终,数罪并罚,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小某有期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仁布县人民法院法官表示,近年来,妨害公务案件不时发生,国家工作人员在执法时经常会受到谩骂、威胁,甚至暴力袭击,这种行为严重干扰正常的执法活动,危害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损害法律的尊严。此类案件的公开审理,对于更好保障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具有积极的作用。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决不姑息,依法严惩,全力保障正常执法。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执法工作是法定职责,受到法律保护,面对正当执法任何公民都要全力配合,这是法治社会要树立和培养的一种共识。任何以无理取闹、恶意阻挠或者暴力方式阻碍妨害公务等犯罪行为,必将受到严惩。同时,也希望群众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做好学法、守法、用法,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表达利益诉求,彰显法治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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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2)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捆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
(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