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拉萨讯(记者 王杰学)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近日,萨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缺席审理。
据了解,原告普某与被告索某为同村村民,2016年5月4日被告索某以需要购买工程材料为由从原告普某处借款13万元,约定被告索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原告普某支付所借款项。同时约定于2016年7月30日被告索某从其承包的工程收益中向原告普某支付15万元报酬。2017年11月20日,原告普某与被告索某签订补充协议,被告索某从原告普某处再次借款6.5万元,被告索某前后从原告普某处借款19.5万元。后被告索某只向原告普某还款9万元,剩余10.5万元至今未还。
萨迦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依法有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法院对原告诉求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索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普某支付10.5万元。
【法官提醒】:人民法院缺席判决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即使缺席,仍然需要履行判决书的内容。因此,逃避庭审并不能保护自身利益。积极参加庭审活动,在法庭答辩、质证、辩论等环节中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提交相应的证据,才更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缺席庭审,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