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泽当电(记者 彭琦)近日,记者从山南市桑日县公安局了解到,桑日县公安局查处了一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
2月9日,桑日县某烟花爆竹店货品基本销售完,店内负责人胡某便主动联系桑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对其开展闭店前安全检查和相关报备工作。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烟花爆竹销售台账与进货、库存台账存在差异,随即依法开展核查。
经查,2月8日18时许,胡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25件烟花爆竹通过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厢式货车,从桑日县城运往山南市泽当城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民警依法对胡某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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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