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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2月09日

■杨宜桐

禁养烈犬伤人犬主担全责,标示更醒目司法红线

关于烈性犬伤人,有了更刚硬的司法回应。

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典型案例。据此,禁止饲养的大型犬伤人,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犬主均应承担全部责任;孕妇被犬咬后终止妊娠,饲养人应承担相关费用;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惊吓摔伤,“无接触式伤害”饲养人也担责;违规养犬行为,应当否定和制止等,一系列大家比较关注的养犬问题有了更明确的法律界定。

互联网是有记忆的,悲剧更不会轻易遗忘。近年来,各地发生的烈性犬伤人事件不少,有的受害人遍体鳞伤,有的甚至因此危及生命。

去年10月,在四川成都崇州的一个小区内,一名2岁女童被一只大型黑色罗威纳犬咬伤住院,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网上公布的伤情图片,令人不忍直视。尽管事后犬只被捕获处理,其主人罗某也被公安机关依法刑拘,但严惩狗主人、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已成一边倒的全民呼声。

其实,对于犬只伤人,我国不乏相关法律规定。纵容、指使所饲养动物伤害他人,形同使用工具进行违法犯罪,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应当承担刑事、行政法律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虽然更多的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并无主观故意的情形,但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比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

不过,仅有上述法律规定,还不足以应对现实生活的丰富多变。

比如,同样是在民法典中,对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还有这类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因此,在具体案例中,如果受害人存有“挑逗”等过错,导致被烈性犬伤害的情形,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会被“从轻归责”?因为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惊吓摔伤等情形,又当如何定责论处?这些都考验着司法机关的智慧。

再看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秉持立法精神,针对现实生活中最棘手,也是最突出的情形,作出了精准而响亮的回应。

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重申了“无过错责任”,对于禁养的烈性犬伤人,法律将其列入特殊侵权类型,犬主无论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很多人可能不明白,为何受害人也有过错,仍要饲养人、管理人担全责。

这是因为,比起一般的犬只,烈性犬有更高的人身危险性,作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必须承担更多的警惕义务和管理责任,况且,违规饲养已是“有错在先”,如果再区分过错情形让他人分担责任,很容易从“源头”上疏于对烈性犬的管控。

审视发布的典型案例,在其他方面也有突破,比如扩大了“定损范围”,指出孕妇被犬咬后终止妊娠,因烈性犬伤所导致的“间接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必须一揽子承担;延展了“伤害边界”,强调烈性犬追逐路人,致其受惊吓摔伤,即便没有“接触式”伤害,也是饲养动物致伤的一种,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难辞其咎。

相比民法典规定,这些典型案例更加具体,对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管束责任”,要求更为严格。

不止如此,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掷地有声”,虽然并非司法解释,但经由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广而告之”,便具有了参考性和指导性,有利于各级司法机关“按图索骥”,作出更合理的判决。

这些年,除民法典等法律外,各地也出台了不少管理性规定。在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对地方《养犬管理条例》予以“援引”,依法支持公安机关对未尽到办理犬只登记法律义务和未履行看管义务的饲养人作出行政处罚,释放了“和谐环境倡导文明养犬,法治社会支持依法养犬”的强烈信号。

养犬是一面镜子,折射出文明社会的影子。最高法发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饲养者、管理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引导公众强化法律意识、文明意识。切实做到文明养犬、依法养犬,才能避免恶性犬伤人悲剧重演。(来源:新京报)